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现将《新昌县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新昌县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逐步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4]2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的基本原则
(一)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救助困难家庭;
(二)政府主导、社会捐赠与个人负担相结合;
(三)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一)户籍在本县的: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
3.农村“三老”人员、精减退职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因患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对象;
4.因见义勇为而致病致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对象;
5.困难群体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巨大,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对象。
(二)新昌籍就读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因患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对象。
以上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农村居民(指农业人口)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四条 医疗费用的范围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是指在门诊及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他困难救助对象是指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享受医疗救助:
(一)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所发生的费用;
(二)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所发生的费用;
(三)变性、整容、保健、康复、婚前检查等所发生的费用;
(四)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所发生的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第五条 医疗救助的标准
(一)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报销、补助后,在一个年度内累计医疗费用自负金额按50%给予救助。全年每户家庭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20000元。
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对象享受每人每年300元的门诊医疗补助,凭县民政部门发放的“门诊助医卡”,在指定医院就医,所需资金在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报销、补助后,在一个年度内累计医疗费用自负金额按下列分段按比例给予救助:
1.1000元以下部分救助30%;
2.1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救助35%;
3.1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40%。
全年每户家庭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20000元。
(三)其他符合本办法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报销、补助后,在一个年度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的,按下列分段按比例给予救助:
1.3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救助25%;
2.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救助30%;
3.30000元以上至50000部分救助35%;
4.5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40%;
全年每户家庭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20000元。
第六条 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和资金发放程序
(一) 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向所在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新昌县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当年度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收据、医疗诊断书、必要的病史材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
(二)初审。镇(乡)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委托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无疑议,报送县合医办、社保局复核医疗费用,县合医办、社保局复核后在申请(审批)表内签署意见,送县民政局审批。
(三)审批。县民政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和申请人的家庭困难状况进行核查,并根据县合医办、社保局的复核意见,确定救助额度。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乡镇,由乡镇通知村(居)民委员会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资金发放。经审批后,县民政局将医疗救助资金下拨各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及时发放到户。
第七条 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原则筹集和建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
1.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县财政每年根据全县总人口数不低于人均4元的标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如当年实际支付医疗救助资金不足可追加财政预算,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
2.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3.救助资金利息收入;
4.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二)医疗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 医疗救助工作组织领导和分工职责
(一)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民政、财政、卫生、劳动保障、人事、审计、工会、残联等部门为组成成员的县医疗救助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具体负责全县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
(二)各镇(乡)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1.县民政局负责实施医疗救助工作,承担办理、调查核实、审批、救助资金拨发等事务;
2.县财政局每年按要求落实救助资金,并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县审计局要适时开展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
4.县卫生局要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困难家庭医疗救助之间在政策和工作上的衔接,配合搞好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工作,做好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范围的审核工作;
5.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困难家庭医疗救助之间在政策和工作上的衔接,配合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范围的审核工作;
6.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困难家庭医疗救助的受理、初审、报送和救助金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救助对象以隐瞒、造假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的,一经发现,审批机关应予以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冒领的救助资金。
第十条 从事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审批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资金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年度是指: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救助对象应在次年7月20日之前提出上年度的医疗救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县内各镇乡卫生院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 医疗费用的救助范围和原则,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原《新昌县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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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8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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