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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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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街道财政管理,促进街道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经研究,决定对2007年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街道办事处作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不设立一级财政,按县级部门管理。街道办事处实行部门综合预算,所有预算外资金(非税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统筹安排。

二、各街道正常经费按县级部门预算编制标准由县财政负担,其余县财政不负担的人员和经费,由街道分流或统筹解决,年终奖和福利由街道自行解决。

三、考虑到街道是按镇乡建制转换过来的,其管理模式尚未完全脱离镇乡模式,管辖的地域面积大,农村比例高,同时随着社会管理体制的转轨,大量的社会和行政管理事务由街道办事处承担,工作任务较重的实际,县财政安排一定的事业建设经费和街道办事处工作经费。经费以2006年超收分成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分成收入作基数,递增10%作为2007年的补助数。

补助各街道运转经费30万元。

保留完成任务奖人均6000元。保留考核奖,街道工作考核参照镇乡工作考核,奖励与县委、县府双百分考核和街道编制人数挂钩。

四、街道的农发基金收入按南明街道25%、羽林街道45%、七星街道30%的比例分配,用于三街道有关新农村建设的项目补助。

五、街道年终决算预算内外不得发生赤字。

六、园区和街道财务实行独立核算,经费不得混同使用。

 

 

 

○○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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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2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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