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加快县城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市化步伐,确保各项实事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新昌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县城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涉及的所有房屋及附属物拆迁,均适用本规定。
二、房屋拆迁的范围、期限、拆迁人及实施单位等以拆迁公告为准。
三、县发改局、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公安局、司法局、工商局、水利水电局、电信局、邮政局、供电局、文广局、水务集团等职能部门及各街道应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凡与房屋拆迁相关的主管部门、单位和街道,必须把房屋拆迁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落实责任制,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以确保房屋拆迁任务如期完成。
四、拆除私有住宅房屋和私有商业用房的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安置,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按照《新昌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在
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用途认定及商业用房确认按照《新昌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35条、第36条规定执行。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其安置用房可免缴房地产契税。
五、拆除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住宅房屋可以实行迁建安置。迁建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并承担迁建用地的有关费用;由所在街道和所在村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落实迁建用地,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占地面积,在规划确定的迁建用地范围内对被拆迁人按标准对档落实迁建用地,并由被拆迁人自行建房进行安置。被拆迁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
拆迁农民房屋迁建安置建房,原拆迁房建筑面积部分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选择迁建安置的,安置用地面积不足或超过被拆迁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土地面积,按照安置区域进行适当补差。根据区位划定,安置用地安排在被拆迁房屋同类区域的,不作区位差补贴;安置用地不在同类区位的,区位每相差一类按被拆迁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20元补差结算。
拆迁农民猪栏、厕所等附房、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和迁建安置,由拆迁人按规定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六、拆除企事业单位和直管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1、拆除企事业单位和直管的房屋,拆迁人按房屋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被拆迁人或其主管部门自行安置和过渡。
2、拆迁产权属房管部门的公房租赁户,一律由房管局负责解除租赁关系,并由房管局给予适当补偿。
七、被拆迁房屋、安置用房的货币补偿金额和价格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评估机构以当年度新昌县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为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朝向等因素评估确定。附属物、装修补偿金额按规定补偿给其所有人。
对
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临时建筑未明确期限的按2年计算),应在搬迁期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30%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公示时间10日。
八、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拆迁房屋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农民迁建安置的土地面积按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凭证记载的建筑占地面积计算;有明显误差的,可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调查复核确定。
九、被拆迁房屋合法占有的土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容积率占有的土地按照当年度新昌县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的规定予以补偿。标准容积率为:住宅1.3,办公、商业用房1.5,工业用房0.5,其他用房1.5。
十、被拆迁人(指私有住宅房)的周转用房,实行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和被拆迁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帮助解决相结合的原则。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含安置房交付后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搬家补助费标准:以每户600元为基数,并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
十一、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以及搬迁、安装、过渡费用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商业用房每平方米150元(如安置期限超过一年的,每月每平方米增加10元);工业用房每平方米80元;办公、仓储及其他用房每平方米40元。
十二、拆迁范围内拆除私有住宅和私有商业用房的安置地点,由拆迁人拟订拆迁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签订拆迁协议前公布。
十三、凡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内完成签约、腾空交付拆除并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按照“公开房源、分档安置、公证抽号”的办法落实安置房。
公开房源:安置房和迁建用地全部公开。
分档安置:安置房分为特大、大、中、小、特小五个档次,拆迁房也分为特大、大、中、小、特小五个档次,根据被拆迁人的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归档,对档安置。选择产权调换的私有住宅房安置采用“预约登记、自由分档、对档安置”办法(择房办法另行制定)。
公证抽号:凡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签约并腾空交付拆除的被拆迁人,按公证抽号办法落实安置房(地)(公证抽号办法另行制定)。
十四、符合规定条件的特困户安置按《新昌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32条执行。鳏、寡、孤、独老人和残疾人,如本人有要求,经批准后可照顾安排在一楼。但必须在拆迁通知书送达后五天内,向拆迁人提交由所在地社区签署意见的书面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结清安置房款,完成搬迁交付拆除。
十五、为加快拆迁进程,对在先搬迁期内完成签约并腾空交付拆除私有住宅房的被拆迁人实行以下奖励:
1、根据房屋拆迁安置实际,为鼓励货币安置,对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不包括装修、附属物、土地补偿费)的20%给予奖励,对选择产权调换并预约房源后又变更为货币补偿的不予奖励。
2、对在先搬迁期内完成签约并腾空交付拆除的被拆迁人,按拆迁房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60元的奖励;对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人,按拆迁房建筑面积再给予每平方米40元的奖励。
3、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六、在先搬迁期内完成签约并腾空交付拆除的私有商业用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不包括装修、附属物、土地补偿费)的10%给予奖励。
十七、在先搬迁期内完成签约并腾空交付拆除的单位房和私有其它非住宅房的被拆迁人,按拆迁房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奖励。
十八、拆迁范围内拆除有抵押权或产权纠纷的房屋,当事人应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拆迁实施单位组织对拆除房屋做勘察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房屋先行拆除。其经济结算待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办理。
十九、被拆迁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或签订协议后被拆迁人拒不搬迁的,按《新昌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12、13、14条的规定执行。
二十、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新昌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二十一、本规定由县拆迁办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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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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