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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共新昌县委 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进自主...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各村、有关企业: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使我镇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现将新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进自主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委[2007]48号)转发给你们,希你们认真参照并执行。

 

 

                                                                                                   中共镜岭镇委员

                                                                                                 二00七年四月十九日

 

 

中共新昌县委  新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进自主创新

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乡、街道,县级机关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自主创新,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订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企业做强做大

1、凡工业企业当年在本县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且入库税收超过上年,授予企业经营者“新昌县经济发展优秀人才”荣誉称号;企业当年在本县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且入库税收超过上年,授予企业经营者“新昌县经济发展杰出人才”荣誉称号;企业当年在本县销售收入超过20亿元,且入库税收超过上年,授予企业经营者“新昌县经济发展功臣”荣誉称号;企业当年在本县销售收入超过30亿元,且入库税收超过上年,或者企业当年在境内外上市的,授予企业经营者“新昌县经济发展杰出功臣”荣誉称号。以上荣誉获得者由县委、县政府授予金质奖牌。

二、鼓励中小企业上规模

2、对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3亿元的规模企业(不包括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设立“中小企业跨越奖”。以上年为基数,当年在本县的入库税收超上年,当年销售收入10005000万元的企业销售收入每跨越1000万元,奖励企业经营者1万元;当年销售收入5000万—1亿元的企业销售收入每跨越2000万元,奖励企业经营者2万元;当年销售收入12亿元的企业销售收入每跨越3000万元,奖励企业经营者3万元;当年销售收入23亿元的企业销售收入每跨越4000万元,奖励企业经营者4万元;当年销售收入首次上亿元的企业,奖励2万元。

三、鼓励发展家庭工业

3、每新办1家家庭工业企业奖励1000元。

4、鼓励利用现有空余房屋发展家庭工业。

对生产用房紧张的家庭工业在符合村镇规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前提下,经批准允许搭建临时用房。当社会公共事业建设需要时,临时用房必须按时无条件拆除。

5、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家庭工业发展的支持,家庭工业在生产经营中的规费3年内予以免缴或缓缴。金融机构要改革信贷制度、创新信贷产品、加大支持力度,农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每年要切出一块资金支持家庭工业发展,县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要为家庭工业担保提供方便。

四、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

6、凡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企业,在本县组织实施符合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导向目录且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并按规定立项或备案,由县财政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2%贴息,其中轴承、胶囊企业实施自动生产线技改项目,技改中的设备租赁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或设备租赁额的4%贴息,其中半自动生产线按3%贴息。

7、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重点项目。凡企业列入国家和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及产业化项目、创新基金项目、技术创新项目、循环经济节能降耗项目,获得国家、省贴息扶持和补助的,再奖励贴息额或补助额的20%

对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下企业的技改项目,如同时符合本意见第6条、第7条规定,允许企业选择其一执行。

8、为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县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在本县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县科学技术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获奖的团队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分别为3万元、1万元、5000元、2000元。

9、镇乡科技目标责任制考核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00元、8000元和6000元的奖励。

10、被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0万元(同一发明专利只限申请两个国家),申报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受理后每项分别资助3000元、800元和500元,其中自主开发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产业化每项奖励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产业化每项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

11、对新认定的国家专利试点企业和省、市专利示范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和1万元。

12、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超过企业产品销售收入3%以上部分,经核实予以8%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3、大院大所独立或与企业合作在我县设立技术研究开发分中心,并列入省级创新载体建设计划的,给予50万元资金资助。对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我县实施转化的博士或副高职称以上高层次科技人才,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创业资金资助。新建立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并且运作正常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经费资助。

14、对新认定的市、省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和5万元。

15、对新认定的市、省和国家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分别补助1万元、10万元、50万元。

五、培育优势产品

16、凡注册一只商标,给予补助注册费用,其中国内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每只补助1000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每只补助2250元,国外商标每只补助5000元。

17、被确认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出口名牌”、“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名牌”、“浙江出口名牌”、“绍兴市著名商标”、“绍兴名牌”、“绍兴出口名牌”的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其中国家级奖励50万元,省级奖励10万元,市级奖励1万元,同一等级不重复计奖。对获得市、省和全国质量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10万元、50万元,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8、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并将创新成果转化为产品标准。凡参加国际标准制修订或主要负责起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奖励10万元;凡参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或制订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奖励5万元。凡被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批准设立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奖励5万元;设立全国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分会的企业,奖励3万元。

六、加快信息化建设

19、对列入省级信息化试点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在试点企业基础上的示范企业再补助5万元。国家级信息化先进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市级信息化示范企业一次性补助1万元。

20、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应用服务平台(ASP)建设。对加入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注册费用二年内给予减半优惠,优惠费用由县经贸局和财政局审核后补助给注册企业(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00元)。

七、发展循环经济,开展节能降耗

21、对列入省级清洁生产试点计划的企业,经验收合格,给予每家3万元一次性奖励,经省级有关部门考核认定的绿色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一次性奖励。

22、对年耗标煤1000吨以上或列入县节能降耗循环经济项目、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且投资设备50万元以上,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并按规定立项或备案的,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八、扶持建筑业加快发展

23、鼓励企业上规模。建筑企业实现建安产值1亿元以上(含本数,下同),且当地实缴税收200万元以上的,授予建筑业“重点企业”称号,给予经营者5万元奖励;实现建安产值2亿元以上,且当地实缴税收400万元以上的,授予建筑业“优秀企业”称号,给予经营者10万元奖励;实现建安产值3亿元以上,且当地实缴税收600万元以上的,给予经营者15万元奖励,授予建筑业“骨干企业”称号;实现建安产值5亿元以上,且当地实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授予建筑业“龙头企业”称号,给予经营者20万元奖励。

24、鼓励企业创优质工程。建筑企业创建一只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励企业50万元;创建一只省级优质工程,奖励企业10万元;创建一只地市级优质工程,奖励企业1万元。

25、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凡本县建筑企业晋升为一级资质等级的,给予企业奖励35万元。

九、发展外向型经济

26、对企业以股权并购方式利用外资,或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和利润再投资,按实到外资每达50万美元,给予人民币1万元奖励。

27、合同外资1000万美元,且当年实到外资500万美元(内资4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引进世界500强企业项目,经县政府同意给予优惠。

28、鼓励企业参加国外展销。对已获进出口权的企业参加由县政府或经贸局、外经贸局重点组织的境外展销,每个标准摊位补助2万元,不足2万元的按实补助,每个企业同次参展的补助展位数不超过2个。

29、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展销。对企业参加由县政府或经贸局、外经贸局、发改局重点组织的境内展销(广交会、华交会除外),每个摊位补助5000元。

30、对当年自营出口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l亿美元、2亿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人民币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大力发展加工贸易,对加工贸易企业,以上年出口实绩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按报关出口额每美元奖励人民币3分。

31、支持出口企业积极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贸易壁垒应诉,县财政对应诉企业给予适当奖励。鼓励企业积极开拓新兴市场,为减少收汇风险,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县财政按企业实际支付保费的30%给予补贴。

32、鼓励有条件企业创办境外企业,更直接地参与国际竞争。企业每新办一家投资额在1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生产性投资企业或创办贸易公司并有出口实绩的,奖励企业法人代表人民币1万元。获外经权的建筑企业,每家奖励人民币1万元;外经企业境外承包劳务营业额在500万美元及以上,奖励企业经营者人民币2万元。

33、在园区(新区),外商实际投资50万美元及以上、县外境内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办理过程中免缴所有现行规费(除上缴国家、省、市外)。实行外商投资者“持绿卡”制,子女入学享受城区居民同等待遇并享有优先挑选学校的权利。就医由导医人员负责全程服务。各部门在管理和办事过程中给予优先。

本政策意见自200711日起执行。

 

                                                                                  中共新昌县委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07年4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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