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浙政发〔2007〕35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绍政发〔2007〕54号)精神,提高我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水平,根据《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浙卫发[2007]155号)和《绍兴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和考核办法》(绍市卫发[2007]96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了《新昌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新昌县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八日
抄送:绍兴市卫生局,县府办。
新昌县卫生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