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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昌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乡政府,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年五月九日   

 

 

新昌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扶制度)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奖扶制度的重要意义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在农村。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人口的有效控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实施奖扶制度,有利于引导基层干部更加关注农民的切身利益,彰显党和政府的诚信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转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创新发展;有利于改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活、养老方面的境况,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二、奖扶制度的主要内容

奖扶制度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帮扶救助措施基础上,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的一项奖励制度。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及其确认程序。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在193311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本人申请;

2.村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人口计生局复审确认。

(二)奖励扶助的标准及发放方式。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在确定农村低保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奖励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发放奖励扶助金。

发放奖励扶助金采取一人一卡(存折)的方式,直接发给奖扶对象。代理发放机构根据县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扶对象名册和身份证号码为每一个对象开设一个奖励扶助金个人账户,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奖励扶助金划入每个对象的个人账户。奖扶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奖励扶助金存折(或卡)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委托他人领取时,须凭受托人身份证、奖励扶助对象身份证(或户口簿)、奖励扶助金存折(或卡)领取。

(三)奖励扶助的经费来源。除省财政负担部分外,奖励扶助经费由县财政负担。

三、奖扶制度的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严格按省定资格条件确定奖励扶助对象范围,奖励扶助金不低于省定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确认程序,做到本人申请、逐级审核、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由代理发放机构直接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对象确认、资金管理、代理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运行机制。同时,各镇乡要继续完善并认真落实现有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和救助保障政策,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5.因地制宜,注重结合。要从新昌实际情况以及稳定低生育水平的要求出发,注重与解决三农问题相结合,注重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相结合。

四、奖扶制度的实施步骤

(一)2006年奖扶制度实施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实施准备、动员部署和宣传培训阶段(4-5月份)

成立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工作机制,确定委托发放机构;层层开展业务培训,全面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具体部署工作任务;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对奖扶制度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奖励扶助对象申报、审核和确认阶段(5-7月份)

各镇乡要按照省定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确认办法,认真做好奖扶对象的申报、审核和确认工作。5月底前,完成奖扶对象本人申请和村民委员会评议工作;6月中旬完成乡(镇)初审、公示和上报工作;7月上旬完成县级审查确认工作。

第三阶段:奖励扶助金发放阶段(8-9月份)

85前,县人口计生部门将奖扶对象2006年度确认数和2007年度预测数、资金需求数审核汇总后,上报市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并将已确认的奖扶对象名单抄送县级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

930前,发放奖励扶助金。在发放日之前,县财政将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奖励扶助金代理发放机构按要求制定奖扶资金发放办法,为奖扶对象开设个人账户,制作专用储蓄存折,直接将奖扶资金发放到个人账户。

第四阶段:总结评估阶段(10月份)

认真总结奖扶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找出存在问题,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使奖扶制度的实施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

五、奖励制度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里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口计生局。各镇乡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加强对制度实施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部门职责。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政策解释、数据汇总、建立相关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金的预算决策,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委托发放机构负责将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劳动保障部门配合做好奖扶制度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衔接;民政部门配合做好奖扶制度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衔接,并负责提供奖励扶助资格确认所需的结婚登记证明和收养证明等;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所需的个人户籍证明、身份资料等;宣传部门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增加政策执行透明度和社会影响力;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要定期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三)健全工作机制。要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形成公正透明、权利制约、运转协调、全程监督的制度运行环境。

(四)强化监督检查。要建立相应的检查监督和定期评估制度,建立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奖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对发现有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大社会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帮助群众了解奖励扶助金发放的对象、发放标准等,增加政策执行者的透明度,形成计划生育光荣的社会氛围。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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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5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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