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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昌县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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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新昌县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意见

为加强建筑节能工作,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3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05〕1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筑节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筑节能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因地制宜、分步实施、保障质量、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围绕建筑节能,引进和发展高品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大力建设节能建筑,积极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节能体系的性价比,通过节能建筑的建设,改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提高建筑物的使用舒适度。

工作目标:以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提高建筑物整体质量,降低建筑物日常运行成本,保障节能建筑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持续达到节能降耗的标准为目标。

从2007年1月1日起,凡是新昌县规划区范围内立项(核准备案)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包括行政划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文教体卫等公共设施,必须把建筑节能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的必要条件。

2007年6月1日起,新昌县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和新建公共建筑必须严格按照《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浙江省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2003)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及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到2008年,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全面达到节能50%的标准,改建、扩建的既有建筑达到新建建筑的建筑节能标准;到2010年,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实施节能65%的标准,基本完成高耗能的既有公共建筑的改造任务。

二、落实建筑节能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建筑节能工作涉及面广,需各部门协调配合,为此,对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的节能工作必须明确部门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在立项审查(或核准备案)和可行性研究评价时,要督促落实建筑节能内容,不实施建筑节能的项目不予立项(或核准备案),也不得列为重点工程。

(二)规划部门在规划选址审查,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无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的项目不予通过。

(三)建设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认真审查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内容,对不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施工图不予审查通过。不按建筑节能要求建设的工程,不准施工、验收备案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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