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新昌县“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新昌县“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提升城市形象,创造文明、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临街(包括广场、车站、市场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各责任单位按照本规定负责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简称包卫生)、市容环境秩序(简称包秩序)和绿化维护(简称包绿化)的责任管理制度。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方针,实行分责任区负责和专业人员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建设局、城管局、工商局、城关镇政府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监督工作;县公安、交通、卫生、财税等职能部门配合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宣传。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应经常开展“门前三包”责任制和环境卫生教育,增强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第七条 各责任单位必须与“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部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责任区承担“门前三包”义务。
第八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内容及要求:
(一)包卫生:负责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做到及时清扫,保持整治,无乱倒垃圾、污水、废土、粪便,无随地吐痰,无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备有袋装垃圾筒或是果壳箱,做好袋装垃圾的投放工作,并负责环卫设施的保护。
(二)包秩序:维护责任区的秩序,做到不聚众喧哗,无占道经营、乱设摊点、乱堆放物品、乱停放车辆、乱搭乱建和乱贴乱挂广告标语。
(三)包绿化:负责保护好责任区内的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及时制止攀折花木、践踏草坪、依树搭挂、损坏绿化设施,以及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第九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为各责任单位沿街(路)建(构)筑物墙基至道路侧石内的区域(没有道路侧石的至沥青、砼路面边)。
责任单位的具体责任区不明确的,由“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部门划分确定,并在“门前三包”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条 “门前三包”责任时间:昼夜营业的单位,实行每天24小时“门前三包”;夜市摊位(包括饮食夜排档)从摆摊开始至收摊结束;其他单位从每天5时至21时止。
第十一条 “门前三包”责任承担方式:
(一)责任单位自包;
(二)责任单位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有偿代包卫生。
第十二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并按“门前三包”责任制标准对责任单位进行考评。对未达到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对在“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五条 阻挠、侮辱、殴打责任单位或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佩证上岗、文明执法、秉公办事,如有违纪、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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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0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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