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中小学校幼儿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新昌县广电网络重大公共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新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五日
新昌县中小学校幼儿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 总则
一、目的
为加强对发生在新昌县教育体育系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提高危机应急反应能力,优化人、财、物等应急资源配置,建立紧急救助体系,提高行动效率,将突发公共事件给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低至最小程度,依据《新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省市有关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原则
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协调一致的原则,坚持科学性、严密性、程序性的方针,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昌县域内中小学幼儿园突发的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
(1)因自然灾害而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地震灾害、水旱灾害、气象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灾害、地质灾害等;
(2)因人为因素而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火灾、交通事故、疫情、食物中毒、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爆炸品和危险品污染或泄漏、压力容器管道事故等;
(3)因社会对抗和冲突而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邪教或敌对势力破坏、恐怖暴力活动,以及集体上访、集会、游行等重大群体事件;
(4)校园重大治安案件;
(5)其它事件。
2.根据教育体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等将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特大突发公共事件。
(1)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指在个别校园发生,对师生人身安全、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学校和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学校为主可以处置,按规定必须向县教育体育局报告的突发公共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指在个别校园发生,对师生人身安全、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学校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危害,或出现人员伤亡,需由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处理,甚至需当地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处理,按规定必须向县教育体育局报告的突发公共事件;
(3)特大突发公共事件
指对师生人身安全、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学校和社会稳定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并产生恶劣影响,出现跨学校甚至向社会蔓延扩散的态势,死亡3人以上,需由当地党委、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共同参与协调处理,甚至需由县委、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处置,按规定必须向市教育体育局报告的突发公共事件,或按有关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确定为特大级的紧急情况。
第二部分 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县教育体育局的建议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处理的需要,成立县中小学校幼儿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县长任总指挥。县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阅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二、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县教育体育局、公安局、卫生局、县委宣传部、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局、财政局、学校所在地乡镇政府等部门和镇乡组成。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1.教育体育局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拟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宣传、培训工作;
2.公安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警戒、人员疏散和维护秩序,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应急道路的畅通。出现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时,根据情况封锁现场,查清原因。若遇火灾,消防部队应及时接警,及时救护,尽量把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减小到最低程度;
3.卫生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伤亡人员的及时诊断和救治,指导做好群体性卫生保障工作,对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事件原因调查;
4.县委宣传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宣传报道工作的组织管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禁盲目报道、任意炒作;
5.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设施、设备原因和食物生产、加工造成突发公共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物中毒等突发公共事件原因调查及相关工作的处理,组织协调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7.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8.财政局负责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9.学校所在地镇乡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三、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办公室主任由教育体育局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县公安局、卫生局、县委宣传部、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局、财政局和学校所在地镇乡政府的负责同志担任。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能是:
1.协调有关部门掌握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为领导提供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决策依据;
2.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测分析,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战略规划和应急计划;
3.承担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监察职能;
4.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5.协调有关部门进行预案演习等;
6.汇总事故情况;
7.负责完成应急指挥部交班的其他工作;
四、中小学校幼儿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县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组织本辖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部分 事件报告与信息发布
一、报告范围:
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给我县中小学校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人身安全造成不良影响和较为严重后果的突发公共事件。
二、报告程序:
中小学校幼儿园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现)后,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县教育体育局及有关部门报告,镇乡人民政府和县教育体育局接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责任报告者:
1.报告单位: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现)中小学校幼儿园。
2.报告人:行使职责的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职员工;其他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四、报告种类及时限:
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人员伤亡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等)、事件简要经过、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件现场控制情况以及报告人和事件报告单位。初次报告应在知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1小时内作出。
2.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等,阶段报告应根据事件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
3.总结报告:包括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
五、信息发布:
中小学校幼儿园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对外报告和发布,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收集和管理,经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有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发布。
第四部分 应急响应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教育体育局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启动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救援工作,成立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启动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新闻发布工作,有关事件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二、进入应急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各成员单位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县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件危害链。
三、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发生事件的单位或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如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四、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隐患或相关因素消除后,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第五部分 应急保障
一、县教育体育系统建立现场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信息保送系统,确保24小时信息畅通。
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三、县财政部门应当保障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四、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危机意识教育,对广大师生进行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与培训,增强应急能力,提高社会的整体危机应对能力和灾害恢复能力。中小学校幼儿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教育体育局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部分 后期处置
一、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校舍的重建,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二、对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突发公共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处理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理总结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
第七部分 附则
一、本预案由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二、本预案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昌县广电网络重大公共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 总则
一、目的
为高效、规范、有序地预防、控制和消除广电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保障广电传输、播出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新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省市有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昌县区域内广播电视网络突发的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三、原则
1.“统一指挥,分工合作”的原则。对广电网络各类突发性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由政府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协调合作,保证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控制和快速处置。
2.“依法管理,分类控制”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危机发生的具体情况实行分类处置。
3.“快速反应,科学应对”的原则。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预警和处置突发危机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保证人力、物力、财力的储备,一旦出现危机,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及时应对。
第二部分 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广电网络重大公共突发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建议和广电网络重大公共突发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县人民政府广电网络重大公共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广电网络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由县人民政府领导任总指挥。县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阅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二、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由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安局、供电局、县委宣传部、监察局、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1.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拟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宣传、培训等工作;
2.县公安局负责广电网络重大公共突发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察工作;
3.县供电局负责广电网络在碰到大面积停电时,及时抢险和恢复供电;
4.县委宣传部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对外宣传口径;
5.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在造成广电网络重大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6.县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及管理。
三、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公室主任由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县公安局、供电局、宣传部、监察局、财政局的负责同志担任。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1.负责全县广电网络重大公共突发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组织对广电网络重大安全事故的评估,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和应急处理措施;
2.组织应急处理预案的实施;
3.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汇总事故情况;
5.适时发布公告,公布事故的原因、责任和处理意见;
6.负责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县广电网络重大公共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处理情况。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
1.事故处理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牵头负责,公安、供电等部门积极配合,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并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技术专家组: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查明发生紧急情况的技术种类与原因;及时指导发生紧急情况的单位采取果断与准确的技术措施加以控制与排险;分析发生问题的原因和造成负面影响的范围(户数、人数、区域面积等)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综合组: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及对外宣传。
第三部分 事故报告与信息发布
一、报告范围:
第1类、非法信号干扰及传输设备遭人为破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第2类、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事故。
第3类、其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二、报告程序:
广电网络重大突发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向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管部门接到重大突发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责任报告者:
1.报告单位:使用广电网络的宾馆、饭店等单位;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网络中心及其各乡镇站、广播电视播出机房、发射台等部门。
2.报告人:行使广电网络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网络中心及在涉及网络播出、传输的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广电用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广电网络突发公共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四、报告种类及时限
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初步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初次报告应在知悉重大广电网络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
2.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和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
3.总结报告:包括广电网络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
五、信息发布:
重大广电网络安全事故的对外报告和发布,由县应急指挥办公室统一收集和管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向社会发布。
第四部分 应急处置
一、广电网络重大公共突发事故发生后,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成立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一旦确证,要对突发事件进行分类,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启动事故处理组、技术专家组、综合组等事故处理机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抢险工作,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二、进入应急程序后,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处置力量,组织实施应急处理。各成员单位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和紧急处理行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相关下属单位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县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控制和切断事故危害链。(文广局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遵照《新昌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三、广电网络重大公共突发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基本恢复广电网络运营后,提出终止应急处置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事故发生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通报处理结果。
第五部分 应急保障
一、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广电网络重大公共突发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传递工作;组织协调实施预案;建立指挥部领导、成员之间的联系;检查各组人员到位情况;协助指挥部调动备用资源,为应急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通信、车辆、办公设施、生活物质保障。
二、广电网络重大公共突发事故涉及国家安全的,公安部门要迅速介入,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三、碰到大面积因供电原因造成广电网络播出、传输瘫痪的,供电部门要在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迅速开展事故抢险工作,尽早恢复正常供电。
四、县财政部门要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部分 责任追究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职能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并由县监察局和政府相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本《预案》及时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的;
(二)未按照应急处置程序履行报告、核实、启动预案和资料收集、情况反馈等职责的;
(三)突发事件发生后,拒不服从应急指挥部调度的。
第七部分 附则
一、本应急预案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全社会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减轻或者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和《绍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实施办法》、《新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预防、控制、处理突发事件(以下统称防治突发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预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防治突发事件必须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加强合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群防群控的防治机制。
第五条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应当建立防治突发事件有关的物资、设施、设备、技术与人才资源的储备,保障防治突发事件的需要。
第六条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其他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上给予帮助,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落实相关优惠待遇。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立功、补助和抚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其他人员及其家属;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及其家属;对在突发事件中被隔离或者医学观察的人员,经确认不是病人或病原携带者的,其在隔离或者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出勤照发。
第七条 县、镇(乡)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防治突发事件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保证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预 防
第八条 县政府根据绍兴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新昌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有关部门根据县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防治突发事件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备案。
第九条 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预防、监测与预警,监测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发布制度;
(四)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五)突发事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资源的储备与调度;
(六)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治;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八)突发事件处理的督查与责任追究。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防治工作的需要、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按制定程序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条 县、镇(乡)政府及有关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宣传、普及防治突发事件的相关知识,提高公众的公共卫生意识和防治突发事件的能力。
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知识纳入学校的相关教学课程;县行政学院应当对各级领导进行防治突发事件组织领导等相关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事件防治知识纳入职工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培训教育。
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的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县、镇(乡)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运动的领导。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加强协调工作,发动群众,开展讲卫生、除四害、防治疾病的各类活动,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倡导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改善城乡公共卫生面貌。
第十二条 县、镇(乡)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城乡公共卫生设施。城市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厕所、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和污水、雨水排放处理系统等公共卫生设施。农村应当加大改水改厕力度。城市和农村公共卫生设施应当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加强城乡水源保护,严格消毒措施,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县政府应建立医疗废物和其它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置场所,配备专用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城乡预防保健网络,充实公共卫生专业队伍力量,切实履行公共卫生管理职责。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规范工作制度和程序,加强突发事件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预防保健工作,配备相应的公共卫生专业人员,落实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监测、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县、镇(乡)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完善县、镇乡、社区、村的信息报告网络,实现全县监测与预警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 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防治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指定监测机构。监测机构应当分类分级设立相应的监测点,履行监测职责,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监测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开展突发事件监测工作。
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信息。发现突发事件隐患,应当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时限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事件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承担高危监测任务的工作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设备、用品,切实保障监测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开自然疫源地和可能自然疫源地,确需在该区域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建设单位应当有专人负责工地的卫生防疫工作,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和要求,定期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知识、技能的培训、演练。
第十八条 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急救中心,医疗急救中心应当完善急救设施设备,配备相应专业急救人员,使用统一的急救呼救号码,确保院前急救畅通。
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级各类具有急救能力的医疗机构院内急救体系的建设,提高应急能力和医疗救治水平;建立和完善急救绿色通道,确保医疗急救通畅、快捷、安全。
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省、市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的要求,建立全县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的要求,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告突发事件。初次报告必须包括突发事件类型(主要症状和体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受害人数、事件的地区分布及已采取的相关措施等内容。根据突发事件的进展和新发生的情况随时进行后续报告,包括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或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蔓延期间,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情况通报并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各镇乡、各部门发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或者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第四章 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范围、危害程度、事件的特性、变化情况,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将本县突发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大突发事件)、Ⅱ级(重大突发事件)、Ⅲ级(较大突发事件)、Ⅳ级(一般突发事件)。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①发生非典、禽流感、肺鼠疫病例;发生霍乱大规模暴发;发生乙类或丙类传染病大流行以及鼠疫、霍乱、炭疽、天花、肉毒杆菌毒素等生物因子污染事件;
②发生罕见或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③一次食物中毒100人以上,或出现2人以上死亡的;
④一次性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或者死亡3人以上的。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①发生腺鼠疫病例;发生非典、禽流感和肺鼠疫可疑病例;发生霍乱小规模暴发疫情(5例及以上);发生新出现或本县已消灭又重新出现的的传染病有集中发病趋势的疫情(3例及以上);乙类、丙类传染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5年前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②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③一次食物中毒80-99人,或出现1例死亡病人,或发生在学校的;
④一次急性职业中毒7-9例,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①发生霍乱疫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1倍以上;
②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③一次食物中毒50-79人;
④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6人。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①一次食物中毒30-49人;
②一次急性职业中毒3-4人;
③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县府办、卫生、公安、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经贸、教体、交通、环保、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民政、行政学院等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总指挥:主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卫生局局长
成员:卫生、公安、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经贸、教体、交通、环保、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民政等单位负责人。
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其它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防治突发事件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和级别,并及时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突发事件的级别由相应的政府决定,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及其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指挥有关部门及人员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二)调配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有关救治工作;
(三)紧急调用人员、药品、医疗器械、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以及其它物资; .
(四)限制或者禁止举办大型活动;
(五)临时关闭公共场所,对特定场所进行强制消毒;
(六)临时停工、停业、停课;
(七)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或者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八)对水源、供水设施和食物采取卫生安全控制措施;
(九)对危险物品进行强制封存销毁;
(十)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刊登或者播放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知识;
(十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十二)其他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
第二十七条 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重大化学毒物污染等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采取保护现场、撤离疏散有关人员、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组织泄险和清洗污染等相应措施,并配合专业技术机构调查,如实提供情况、有关原(材)料、设备、工具和样品,落实应急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业机构,应当对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应当配合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对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所在单位、相关组织或者其家属,应当配合实施各项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或者重大化学毒物污染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可以依法设置隔离控制区,并设立隔离标志、决定隔离控制期限。
第三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学校、幼托、旅游、建筑工地、羁押监管等人群聚集的场所(单位),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严格落实紧急应对措施。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卫生措施。公安、劳动保障、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流动人员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突发事件发生时,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对出入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并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检疫。乘运人员应服从控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协助。
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交通等部门采取的控制措施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交通工具上发现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其负责人应当立即通知前方停靠站以及停靠站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应当在前方停靠站落站,接受医学检查;交通工具必须进行卫生处理。
第三十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专用车辆,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核发的特别通行证,在本行政区域内免缴一切道路通行费,不受行驶路线限制,公安、交通部门应当确保其畅通。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应急处理指挥部应当及时收缴特别通行证。
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安、工商、卫生、技术监督、药品监督、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市场监督力度,对制假售假、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物价、虚假宣传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查处。
第三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组织指导有关机构和人员,按照消毒技术规范要求对疫区、疫点进行预防性、终末性消毒。
第三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做好现场监测、医学检查、医疗救治、采样、调查、控制、隔离、评价等工作,并接受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督察和指导。
来自疫情流行区域的人员(含外来和返回的)及其所在单位和家属必须服从县应急处理指挥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医疗急救机构接到医疗呼救或者救援指令时,应当迅速到达现场,提供现场医疗救护,并及时分流转送。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对突发事件致病、致伤的人员,医务人员应当及时接诊,不得推诿、拒绝;接诊医生应当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诊的病人,书写转诊记录,并将病历复印件随病人转送到指定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收治突发事件致病、致伤人员,应当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不得以医疗费用为由拒绝收治或者拖延治疗。
第三十八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除定点医疗机构承担救治任务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指定有条件的综合性医疗机构设立符合消毒隔离要求的专科门诊。
第三十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个人和专业技术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医疗废物和其它危险废弃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工作。隔离控制区内的生活垃圾和受污染的土壤、物品等应当作为危险废弃物进行统一处理。
环保、卫生、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医疗废物和其它危险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鼠疫、霍乱、炭疽病人及其它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病人死亡后,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必须将尸体立即消毒,由民政部门负责就地火化。其他传染病病人死亡后,对其尸体的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要时可依法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其他人员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配备必需的防护设施设备、用品。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穿戴有效的防护衣具,携带相关安全警示仪器设备。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伤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因突发事件致病、致伤人员确实无力支付医疗机构救治费用而导致欠费的,县政府要对医疗机构按实补助。
第四十三条 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预案施行前县政府发出的有关规定与本预案不一致的,以本预案为准。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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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0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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