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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昌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新昌县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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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企业:

《新昌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新昌县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新昌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新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预案。

(二)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出现下列情况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的;

2.一次食物中毒事件有人员死亡的;

3.引起中毒食品的扩散未得到控制,中毒或死亡人数在继续增加的;

4.事故原因有可能是新的不明生物所引发,或者隐含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需要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的;

5.其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三)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二、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建议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县人民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由县人民政府领导任总指挥。县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阅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二)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农业局、经贸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教育体育局、环保局、公安局、县委宣传部、监察局、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1.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2.县卫生局负责餐饮、食堂等消费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及相关技术鉴定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其它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并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治工作;

3.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4.县经贸局按《新昌县物质和能源供应应急保障预案》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县工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6.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以及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7.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协助卫生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8.县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环境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9.县公安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10.县委宣传部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对外宣传口径,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   

11.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12.县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三)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卫生局、农业局、工商局、质监局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1.负责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组织建立和管理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评估,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和应急处理措施;

2.贯彻县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应急处理预案的实施;

3.协调解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汇总事故情况;

5.适时发布公告,公布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

6.负责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

(四)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

1.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卫生、工商、农业、质监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并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案件查办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5.专家咨询组: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6.综合组: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及对外宣传。

(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县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本辖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事故报告与信息发布

(一)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报告程序: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直接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镇乡人民政府和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责任报告者:

1.报告单位: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2.报告人: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四)报告种类及时限:

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等,初次报告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

2.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

3.总结报告: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

(五)信息发布: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外报告和发布,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收集和管理,经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向社会发布。

四、应急响应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食品安全委员办公室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救援工作,成立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新闻发布工作,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二)进入应急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各成员单位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县应急指挥部或者指挥部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三)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或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如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五、应急保障

(一)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送系统,确保24小时信息畅通。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信息,应当经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同意。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理需要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工作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五)县经贸、财政等部门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六)镇乡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镇乡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六、后期处置

(一)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的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2.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

七、附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新昌县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为迅速有效地处理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的重特大事故,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援的快速反应和协调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号令)、《新昌县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新政发[2001]58号)、《新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政办发[2005]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所涉及的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第四条所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三)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境内使用的特种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二、事故报告制度

(一)重特大事故范围:

1.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2.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3.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二)事故报告:

1.县内发生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后,当事人、知情人、事故发生单位和业主应立即将事故发生地点、时间等基本情况向县政府报告,同时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质监局,县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逐级上报。

2.县外移动式特种设备在本县境内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当事人或业主应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当地政府。县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逐级上报。

(三)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3.事故发生地点;

4.发生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及事故概况;

7.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情况及发生事故的初步原因应在24小时内报至省政府。

三、事故应急救援

(一)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单位领导或业主应当立即带领有关人员迅速赶赴事故地点积极参与抢救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二)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分管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小组,加强现场的指挥、协调和救援工作。

1.现场指挥小组在实施紧急救援时,应严密组织,加强联络,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2.应及时将现场指挥小组的组成及联系方式报告市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且必须保证通讯联络畅通;

3.对需调用的救援力量,由事故现场指挥小组向县政府报告或直接与有关单位联系;对需由县政府领导出面联系的,由指挥小组提出请示建议。

(三)成立现场指挥小组后,可根据事故情况下设:

1.现场处理组:由县府办、县安监局组成,负责传达贯彻领导指示,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分工合作进行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2.专业抢救组:由县质监局、县消防大队组成,负责对事故进行现场救治。

3.警戒保卫组:由县公安局、事故所在地镇(乡)政府组成,负责设置警戒区域、维持现场秩序、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劝说围观人员离开事故现场,严格防止发生新的伤亡事故。

4.通讯联络组:由县委宣传部、县府办组成,负责保证现场指挥与县政府和上级的通讯联络畅通,保证与各协作单位联络畅通,沟通指挥部与外界的联系。

5.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负责受伤、中毒人员的救护,保证救护器材与抢救药品的供应。

6.交通运输组:由县交通局负责运送急需物资、器材、装备、药品;运送现场抢救人员,输送和疏散现场其他人员。

7.后勤保障组:由县府办、经贸局、民政局、供销社组成,负责保证抢险救援物资的及时供应,负责现场指挥人员和抢救人员的食宿安排,协助处理伤员的救护工作。

8.预备机动组:由指挥组长临时确定。机动组力量由指挥组长调动和使用。

(四)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在迅速组织抢险救护工作的同时,应对事故现场进行严格的保护,防止与事故有关的设备、器材、物品、文件及其他操作凭证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及时摄像、拍照,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五)救援工作纪律:各单位的领导和相关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本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必须把救援工作放在第一位,按规定应立刻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工作,服从统一指挥,开展积极有效地应急救援。如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四、事故调查处理

(一)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调查组由县监察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质监局等管理部门组成,并邀请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必要时聘请专家技术人员参加。

(三)事故调查的工作程序,坚持分级管理上下对口的原则,重大事故由省级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县本级调查组人员要在做好事故现场保护的基础上,尽早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工作,做好事故目击证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确保掌握事故的真实性,主动配合上级调查组做好查处工作,在最短的时间内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四)调查处理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科学地查明事故原因,客观公正地分清责任,严肃处理相关人员,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五)事故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

五、事故的结案

事故的结案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六、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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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9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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