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澄潭镇政府、梅渚镇政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澄潭、梅渚行政区域内失土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澄潭、梅渚行政区域内失土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意见
为了保障澄潭、梅渚行政区域内失土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失土农民的后顾之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澄潭、梅渚行政区域内失土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凡澄潭、梅渚行政区域内,经村审核,以户为单位失去原耕地面积80%及以上,年龄在16周岁以上(除已参加机关事业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外)的农民,均可纳入本《实施意见》的失土农民养老保障范围和对象。
二、缴费标准和待遇
缴费标准分为A、B、C三档:A档8000元、B档15000元、C档18000元。享受待遇对应缴费标准:A档200元/月、B档250元/月、C档300元/月。
考虑到失土农民的缴费能力,对目前按上述标准无力缴费的,经本人申请可暂时缴纳2000元,享受每月100元的待遇。有缴费能力时可再按上述标准缴费(补差),并享受同档次待遇。
三、享受条件
参保的失土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其中对参保缴费时男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已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当月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四、参保缴费
凡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先由本人选择缴费档次并一次性将养老保障费缴给村,然后由村统一填写有关参保登记表,报镇政府审核盖章后,随带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寸照片一张,送县社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
五、资金筹措和管理
1.失土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由参保人员个人和政府共同出资筹集。所筹集的资金及利息收入全部纳入失土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作他用。
2.政府出资的失土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以下简称政府补助金)由政府通过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及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等筹措。政府出资的资金由财政按每年所需支付失土农民养老保障金总额的80%,于当年7月底前划入失土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专户,用于支付失土农民养老保障金。
六、个人帐户管理
1.失土农民参保缴费后,由县社保部门发给《失土农民养老保障手册》,并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障个人帐户。县社保部门为每位参保的失土农民建立个人档案,档案保管及手册资料费等按每人60元标准,由参加失土农民养老保障所在村一次性缴纳。
2.失土农民的养老保障个人帐户金按银行同期一年利率计息,其中当年缴纳的养老保障费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息。
3.失土农民按月享受的养老保障金首先在其个人帐户金中支付,个人帐户金支付完后,再从政府补助金中支付到死亡为止。领取养老保障金期间死亡的,个人帐户金未支付完的余额部分支付给法定继承人。
4.参加失土农民养老保障人员,在未享受养老保障金期间死亡、出国(境)定居和户籍迁移外县的,其个人帐户中的本金加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
七、与其它社会保险之间的关系
1.参加失土农民养老保障后,进入企业工作或自谋职业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参加失土农民养老保障的个人帐户金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终止失土农民养老保障关系。
2.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失土农民,可同时按本办法参加失土农民养老保障。
八、其它
1.本实施意见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本实施意见从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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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8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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