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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昌县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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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巩固已经取得的规范化管理成果,妥善处理当前村集体财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化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根据财政部新颁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新昌县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新昌县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五年九月十五日       

 

新昌县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村集体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按行政村、自然村或原生产大队、生产队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 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办企业执行行业企业财务制度。

第三条  认真贯彻《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各乡镇党委、政府组织对村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

第四条  提倡村帐乡审、乡镇代理记帐和村集体资金代理管理制度,积极深化村会计电算化,努力实现会计电算化微机联网,创新财务管理的技术手段,进行财务管理实时监控,数据共享,促成部门监管到位,不断提升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按要求进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

 

第二章  财务预决算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财务活动实行计划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财务预算和决算。

第七条  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实施重要项目和工程, 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预算方案按《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中规定的重大事务决策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每季度初认真检查分析上季度预算执行情况。年终,要进行决算,检查考核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实际收支与预算方案的差异,编制决算报告报乡镇农经站备案,并向群众公布。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九条 积极推行村集体资金乡镇代管制度,对村集体财务的民主决策内容、程序、开支审批手续和货币资金收支及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对未按决策程序和审批要求进行的不得支付,对资金使用不当的要立即纠正。

各镇乡要成立村集体资财务管理工作机构,做好村集体资金和会计核算委托代理工作。实行村集体资金收付备用金制和收付结报制度,各镇乡可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确定备用金标准。

第十条 实行县、乡镇机关行政事业干部下村零招待费制度,县、乡镇机关行政事业干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单位不得接受村集体的招待和礼金礼物。其它范围确因工作需要招待的,要从严控制招待费用。

第十一条 严禁用公款为个人购置安装移动电话、电脑设备、摩托车、汽车等通讯工具和交通工具。主职干部通讯费用实行限额补贴,通讯费用补贴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经济实力从严控制,村集体经济收入不稳定,实力较差,无力承受的村,不应设立主职干部通讯补贴。设立该项补贴的村,要按村集体年收入等次划定每人每月最高控制限额,在规定限额内报销。严禁用公款为村干部参加各种商业保险。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帐、钱、物分开管理的原则,货币资金(现金、存款)由出纳员管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存款。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侵占、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各村出纳员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一般应控制在1000元以内。超过1000元时,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资金出借。未经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出借的借款,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按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并及时收回。

第十六条  村干部因公外出预领资金,须经审批人批准。在公务结束返村后一周内结清预领款,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定期盘点制度。经济业务多、收支频繁的村,要每月盘点一次。村会计要亲自参加盘点,发现差错,要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银行存款原则上实行支票户管理制度,坚持帐、款、支票、印鉴分开保管原则,支票由村出纳保管,预留印鉴由村会计保管。

 

第四章  开支审批

第十九条 村集体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必须写明用途并在原始凭证上签章,由证明人作证,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交审批人审批。凡属支出的凭证,必须手续齐全,手续不全的,出纳员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入帐。

第二十条 实行村集体财务支出联审联签制度。村集体日常经费支出原则上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数额较大的经费支出,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授权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数额巨大的经费使用和支出必须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基础上,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授权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开支审批权限建议标准如下表:

 

村集体当年收入

书记主任权限

村两委会权限

村民代表会议权限

3万元以下

1000元以下

10005000

5000元以上

3万元-10万元以下

3000元以下

300010000

10000元以上

10万元-100万元以下

10000元以下

1000050000

50000元以上

100万元以上

30000元以下

30000100000

100000元以上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意见不一致的支出凭证,按村级组织议事规则,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并按表决结果实施。

第二十一条  村干部报酬支付方式和标准及村干部通讯费用补贴标准,须由村两委会研究,提出具体方案,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后,方可执行。村干部报酬标准的设定和享受,应以现任职务为准,职务变动则报酬享受也相应变动。村应将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方案在公开栏进行公布。未提供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执行方案的,不得支付该类费用和进入村集体会计帐目。  

 

第五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器具、产役畜、经济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 都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单位价值虽在500元以下,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大批使用的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也可列为固定资产。其余作为低值易耗品,并建立低值易耗品登记簿备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维修制度。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一次维修费过高的,可先计入递延资产,分年摊入有关支出项目。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必须建立折旧制度,以保证固定资产磨损和损耗价值的补偿。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提取时可采用分类折旧率或个别折旧率或综合折旧率计提。折旧方案和折旧率确定后报乡镇农经站备案。折旧方案和折旧率一经确定,各核算单位不得随意变动;若确需调整的,须先报乡镇农经站审批同意。计提的折旧额相应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科目。未使用和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二十五条  财产物资必须确定实物保管员专人保管,严格出入库手续。入库时必须填制入库单,由经办人、验收人签章;出库时必须填制出库单,由领用人、审批人签章。

第二十六条  每年年终要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对盘盈、盘亏查明原因,调整帐面,使帐实相符。对属于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由保管人或使用人进行赔偿。保管人员调换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财产物资进行承包、出租、出借时,要签订协议,收取承包金、租金或占用费。

 

第六章  招投标和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工程建设项目、集体产权交易、集体货物采购,必须按《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镇乡招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浙江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做好集体资产发包、租赁工作。

第三十条  村集体资产的发包、出租等,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一式三份,并由乡镇农经站统一鉴证。合同资料由乡、村两级存档保管。

第三十一条  农户间土地经营使用权的转包或转让,必须经过村两委会同意,并及时做好转包(转让)合同的签订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做好结算兑现工作,提高承包合同兑现率。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一律不得为外单位与个人提供经济担保。已有经济担保的,要办好资产抵押等反担保手续,在担保到期时要尽力解除担保责任,一般情况下不再进行续保。

 

第七章  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第三十四条  村的一切经济收支活动,应实行民主管理、财务公开,村集体财务必须逐笔逐项进行公开。对现金、产品、物资的进出、经济承包合同的签订、执行、兑现、各项经济往来和费用开支、干部报酬和奖励等,每年至少张榜和以其它形式公布四次。经济业务量大、收支频繁的村,应每月公开一次。

第三十五条  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应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第三十六条  各村的票据、凭证通过联审联签并经村务监督小组审核盖章后进行财务公开,然后送乡镇农经站审核并代理记帐和核算。乡镇农经站对符合规定的票据同意入帐;对手续不全的,要退回重新补办手续,对违反财务制度的不予入帐,并迅速纠正。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公开可采取会议、公开栏、广播、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各村必须设置村务(财务)公开栏,并按要求公布,其公布内容须保留十五天以上。公开栏旁需设置意见箱,每月至少开启一次。

 

第八章  财会人员管理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设置财会机构,配备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实行继续教育和考核年检制度。

第三十九条  村财会人员的报酬,视工作繁简和难易程度,合理落实报酬。

第四十条  村财会人员要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要勤奋学习,钻研业务。

第四十一条  财会人员应按时记帐、结帐、汇表,定期核对现金、盘点物资,做到帐实、帐款、帐帐、帐证、帐表五相符

第四十二条  财会人员要对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资金筹集、使用及财产等方面实施检查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者有权责成其纠正。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四十三条  实行财会人员回避制度。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不得担任村财会人员。村会计、出纳、保管员之间不得是直系亲属或近亲属关系。

第四十四条  村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能随意调换。确需变动时,应由村两委会讨论提出,报乡镇农经站审批同意。

第四十五条  村财会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由乡镇农经站监交,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不得擅自离职。

 

第九章  票证管理

第四十六条  村统一使用由县农经部门和县财政局监制的新昌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款收据新昌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付款凭单,不得使用其它收、付款单。由村会计向乡镇农经站购买收付款单,并登记编号。

第四十七条  收付款单要求连号连本使用,年末应对已使用而尚未使用完的收付款单进行剪角作废,不得跨年度使用,存根联要长期保存备查。

第四十八条  严格掌握使用新昌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无据支出证明单。对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原始凭证的小额支出,一律由经办人详细填写无据支出证明单,经证明人或验收人签章,审批人审批后入帐。乡镇农经站和乡镇审计室要严格审查,如发现违纪违规的,要退出或追回款项,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九条  各种凭证票据由村会计负责保管(除第十八条规定之外)。

第五十条  出纳员结报票据时,要填制现金、存款结报单一式两份,经会计审核签章后,会计、出纳各执一份,保管存档。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会计年(月、季)度终结,财会人员要及时按要求整理好所有帐册、凭证、承包合同、文件、各种文书、统计资料,并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归档保管,不得散失、毁损。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要做好资料备份工作。

第五十二条  各村都要建立档案室、档案橱、柜,配置防火、防蛀、防潮、防盗等设施。并按财会制度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会计文书档案。

第五十三条  严格档案查阅使用手续。除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之外,其它单位和个人凡要求查阅村级会计档案的,须经乡镇农经站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将查阅情况进行书面登记。

第五十四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财务人员不得泄露财务情况。

第五十五条  财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好销毁簿册,报乡镇农经站批准,并派人监销。

 

第十一章       

第五十六条  凡原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农经总站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新昌县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附件:

新昌县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序号

   

固定资产

折旧年限

备注

   

 

建筑屋

房屋

生产用房

20-40

 

非生产用房

20-45

 

简易房

5-10

 

建筑物

水电站大坝

45-55

 

其它建筑物

5-25

需要重置更新的属于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的晒场、水泥道 路、地下网管、三面光渠道、精养鱼池等

   

运输设备

5-12

 

机械设备

5-14

 

动力设备

5-18

 

工业炉窑

5-13

 

电子设备、通讯工具

3-10

电子计算机、电话机、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等

视听设备

3-10

映碟机、功放、有线电视专用设备等

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设备工具

10-20

 

输电线路

15-35

 

配电线路

10-16

 

变电配电设备

10-22

 

自来水、燃气设备

10-25

 

其它生产用具

5-14

 

经济林木

 

3-15

 

产役畜()

 

 

按生产周期确定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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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9月1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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