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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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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财政机关在国土资源管理、房产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下,积极探索、总结并不断加强契税代理申报征收管理,契税收入连年增收,较好地为地方财政收入的持续、稳步增长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0561日起,将契税征收从原来的委托代理申报改由纳税人自行申报、财政机关直接征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及时终止委托代理申报。新昌县契税征收工作自200561日起,由纳税人自行申报、财政机关直接征收,不再委托其他部门代理申报契税。

二、县国土资源管理、房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买卖、交换、赠与有关手续时,纳税人未出具契证的,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的登记或变更手续,严格遵守先税后证运行模式。

三、建立契税直接征收制度。财政部门要制定契税征管工作规程,建立、健全征收岗位责任制度。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在新昌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中心设置契税申报征收窗口,国土资源管理、房产管理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配合。

四、建立税源信息库,做好税源监控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有关土地、房产交易的相关资料,共同建立税源信息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财政部门要极积协调,定期从国土资源管理、房产管理部门取得纳税人土地、房产交易资料信息。通过信息交换,及时监控税源,确保税款应收尽收,足额入库。

五、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认真负责。财政、国土资源管理、房产管理部门要相互协调配合,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尽力搞好服务,最大限度地取得纳税人的理解与支持。财政、国土资源管理、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或变更手续的规定办事,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五月二十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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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5月2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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