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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消费安全建设的若干意见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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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保障农村消费安全,加快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规范农村流通秩序,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绍政发(200519号文件《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消费安全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进农村消费安全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建设目标

推进农村消费安全建设,是确保农村消费安全和促进农村消费的现实需要,是实现城乡共同发展的有效载体,也是建设平安新昌的重要内容。镇乡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解决农村消费安全问题,构建以农村现代流通网、执法监管网、群众监督网和商品准入制度(以下简称三网一制度)为重点的农村消费安全网,力争通过二年的努力,全县基本形成三网一制度体系。2005年的目标是:全县符合条件的镇乡50%以上建立连锁超市,符合条件的行政村60%以上建立放心店,基本建成三级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到2006年底,基本完成连锁超市和放心店建设任务。

二、因地制宜,建设现代流通网

建设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是推进农村消费安全的有效载体,要以提升、改造为手段,立足我县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因地制宜、因村制宜开展连锁超市和放心店建设,不搞一刀切。鼓励有实力的商场、超市设立直营网点或连锁经营网点;也可以由农村店主与商场、超市进行联合,加入到商场、超市的配送体系中,经营管理仍由农村店主打理;还可以由现行农村商店通过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设立进货台帐、实行商品准入制度,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挂牌。同时,欢迎外地有实力的商场、超市到我县投资建设乡镇连锁超市和农村放心店。

三、加强协作,构筑监管责任网

对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制,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形成一级抓一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各司其职,整体联动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对农村商店采取动态信用监管模式,把片区监管责任制与商品准入监管制度、执法责任制度、执法巡查制度等结合起来,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巡查结合的方式,加强日常监管,并根据巡查监察记录,对农村商店的诚实守信情况进行动态信用等级分类管理。

四、三级联动,完善群众监督网

在全县主要镇乡设立消协分会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消费维权监督网络。即县级以消费者协会为载体,明确任务,职责和制度;镇乡组建消费维权监督站,建立相应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村级设立消费维权监督点,聘请消费维权监督员开展日常工作,通过积极发挥协会作用,建成县、镇(乡)、村三级群众监督网,确保农民的消费权益。

五、把好关口,推行商品准入制度

对全县所有副食经营户全面推行商品准入制度。纳入放心店建设的副食店必须建立商品准入制度。通过开展进货索证查验、登记经销台帐和发票、问题商品报告制和不合格商品下柜制等方式,抓好商品进货源头管理,加大打假问责力度,加强农村市场整顿,规范农村市场秩序。

六、完善措施,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县政府在今后二年内,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建设乡镇连锁超市、改造现有农村商店、奖励放心店达标商店和优秀放心店示范商店、农村维权监督点基础建设和维权监督员的日常工作补贴等,从而加大政府引导推动力度。

1.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主动提供服务。允许乡镇连锁超市和已挂牌的放心店在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后经营卷烟制品(含进口卷烟)、代售邮票、信封、明信片、电话卡、代办公用电话等专营专卖商品;

2.对连锁超市和经考核挂牌的放心店,三年内有关税费标准不变;

3.对新设连锁超市,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免于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4.自200511起,凡经考核合格,符合放心店标准要求的零售经营企业,每家奖励1000元;连锁经营企业每增设连锁超市一个门店奖励1万元。连锁超市设置规模要求为:设在城关镇的连锁超市营业面积为250平方米以上,设在其它乡镇的为100平方米以上;

5.发改、商贸、公安、财政(地税)、文广、教体、卫生、国税、工商、质监、药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简化手续,确保农村消费安全建设顺利进行。

七、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农村消费安全建设

全县农村消费安全建设工作,由县政府成立的农村消费安全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镇乡要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加强领导,统一规划,组织实施,并将农村消费安全建设情况纳入今明两年镇乡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县级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明确分工,加强配合,把工作落到实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协调实施单位,要加强指导管理,做好组织沟通协调工作,推进我县农村消费安全建设的顺利进行。

 

 

○○五年五月十八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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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5月1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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