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加强全县水土资源的保护,从源头上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减少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落实全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前置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土保持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和生态环境维护的根本,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依法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前置审批。
二、县水利水电局作为县水土保持的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实行分类指导,分类把关抓好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工作,督促开发建设项目业主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规费、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三、县行政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制度,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四、县发改局、规划局、环保局、国土局等部门要严格把关,切实落实水土保持的前置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没有按照本通知第三项规定的程序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的,县发改局不予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县规划局不予办理规划许可证;县环保局不予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县国土局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
五、县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旅游局、供电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本行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督促业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县建设。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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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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