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规范镇乡及村级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进一步深化镇乡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镇乡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加强镇乡招投标工作,规范进县招投标中心规定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集体产权交易、集体货物采购等三项交易活动,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建设质量的迫切需要,是依法行政、公平竞争,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具体体现,也是执政为民、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力举措。各镇乡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做到加强领导抓责任,健全机制抓整合,外树形象抓规范,内强素质抓队伍,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的统筹和谐发展。
二、建立机构,明确职责
各镇乡要建立招投标市场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镇乡长担任,副组长由镇乡纪委书记、人大副主席担任,成员由与三项交易相关的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招投标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和招投标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招投标办主任由镇乡纪委书记兼任,分中心主任由各镇乡确定一名素质好、作风优、业务精的人员担任,成员由涉及村建、农业、交通、农经等相关人员组成。招投标办和分中心由所在镇乡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县招投标办、县招投标中心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实行信息互动、资源共享。
招投标办是三项交易的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为:拟定镇乡三项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协调三项交易过程中的有关事宜;监督分中心的交易活动;对三项交易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分中心是三项交易的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上级和本镇乡有关招投标市场管理方面的规定;受理交易申请,具体负责三项交易的组织实施;负责对三项交易资料的统计、分析、评估、存档;监督交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调解交易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对三项交易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一)应进分中心交易的范围与标准
1.工程建设项目
由镇乡村、部门和园区组织实施,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1)房屋、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文化等公用事业项目;
(2)农田水利、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理、造田造地、退宅还耕等项目;
(3)其它应进分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
具体标准:
(1)施工、勘察、设计单项估算价在3万元以上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
(2)大额设备、材料的采购,单项估算价在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3)监理服务单项估算价在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2.集体产权交易
凡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村级集体不动产出(转)让项目和金额在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其它村级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具体包括:
(1)村集体资产处置;
(2)村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对外承租、出(转)让;
(3)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承包;
(4)山塘水库、沙场、采石场、林木、果园、茶园、桑园、农业开发等承包经营;
(5)其它应进分中心的产权交易项目。
3.集体货物采购
村级集体货物采购单项或一次性采购总额预计在1000元以上的,须向分中心提出申请,经分中心核准后进行公开采购。
各镇乡可结合当地实际,调低进入分中心交易的起点标准。
(二)交易服务要求
1.交易决策民主化
村级项目交易方案(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造价、评标办法、投标人条件及施工合同主要条款等)必须先经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镇乡本级及园区、部门项目交易方案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招投标办批准后可实行邀请招标。
2.交易过程规范化
分中心应建立交易申请制度,严把交易准入关。交易申请前,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需经技术部门规划设计,编制工程预算造价,对照当地市场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做到工程质量标准及施工要求明确,有关交易项目应做到前提合法,手续齐全,资料完整。在招投标过程中,分中心应对招标公告的发布、招标文件的制作、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严格审核把关,有条件的镇乡要对招标事项实行代理服务。招投标办要建立相应的信息发布、中标公示、评标工作等有关制度,加强对三项交易活动的现场监督管理,规范交易程序,保证项目交易公开、公平、公正。采用拍卖方式进行交易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3.后续管理制度化
招投标办和分中心要加强交易后的监督管理,建立廉政合同、工程变更管理、监督检查、投诉受理等相关制度,做到后续管理制度化,确保交易项目保质保量顺利实施。积极探索项目审计制度,严把资金拨付关。积极推行竣工项目决算公示制,将工程概况、资金拨付等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几点要求
(一)镇乡要主抓。各镇乡要把组建招投标机构、规范三项交易,摆上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尽快落实人员和相应办公场所,机构组建工作要求在2005年4月20日前完成,并确保健康有序运行。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具体管理制度,对涉及三项交易活动的金额标准,进行清晰界定,做到依法操作,规范服务。要加强对村主职干部、联系村干部执行招投标制度的考核督查,形成工作合力。镇乡招投标机构组建及工作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二)部门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要及时将项目立项情况抄告县招投标办。对应进未进、规避招标的项目,有关部门、镇乡不得拨付相关资金,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及审计。交通、农业、水电、国土等部门对在镇乡实施的项目,要依据各自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县招投标中心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注重联系调研,探索建立县、乡两级招投标机构的工作协调机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招投标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纪律要严明。各镇乡党政领导要率先垂范,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招投标办和分中心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从业,秉公执法,规范操作。要建立招投标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应进未进及招投标管理中存在过错、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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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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