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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昌县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27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048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改革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对于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国土资源工作,牢固树立节约资源的观念,建立资源节约型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资源永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的需要。各镇乡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上来,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服从大局,扎实工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调整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调整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一定要严格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县政府管理。

根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新昌实际和工作需要,在城关、澄潭、镜岭、回山、儒岙、大市聚、小将、沙溪设置国土资源中心所。国土资源中心所为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为县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上收到县政府管理。

切实加强部门预算和财务管理。在本次体制改革中对机构编制核定为行政的,根据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任务所必需的管理经费(包括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按照部门预算的管理要求,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机构编制核定为事业的,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经费自给能力,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由同级财政按有关规定安排经费;对机构编制仍按原办法管理的有关单位,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继续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对征地管理费、土地出让金、耕地开垦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金及使用费等收费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各项征收业务费的计提标准和使用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三、明确职责,落实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各镇乡政府要依法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各项工作,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调整工作中的指标核定、备案和报批制度,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加强对基本农田特别是标准农田的保护,确保规划任务的落实。

经批准的园区(新区)建设用地审核审批权,按规定上收至县政府。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县政府对国土资源管理的组织实施部门。

各镇乡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各镇乡国土资源中心所在对外行使行政执法职能时,应统一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要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执法监察职能,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及时报告,造成后果的要严肃查处,要做到既查事又查人,决不姑息迁就。

四、加强领导,抓好组织实施

深化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任务重、政策性强,各镇乡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抓好落实,要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实施。县监察、国土、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积极配合做好改革实施工作。要严肃纪律,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确保各项工作规范、平稳运行,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

 

  

○○五年一月十四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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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月1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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