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推进农民建房相对集中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五日
关于推进农民建房相对集中的若干意见
实施农村人口异地发展、山区偏远自然村生态移民,有计划地向规划发展村集聚(以下称“外迁集聚”),是我县新阶段“三农”工作的紧迫任务,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举措,是加快山区人民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为鼓励农民建房相对集中、农村人口异地发展,促进农村人口外迁集聚步伐,经县政府研究,特制订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奋斗目标,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依法实施、多元投入、逐步推进的原则,鼓励农村人口有计划、分层次地向规划集聚发展村外迁集聚,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和农村文明程度,推动城乡经济社会的统筹发展,为我县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我县外迁集聚工作必须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优化布局,有利发展;规划先行,依法管理;因地制宜,有序推进”的思路进行。通过“迁移一批、控制一片、发展一批、整治一片”的有效措施,彻底改变我县村庄“散、差、乱”的状况。
二、坚持规划先行,引导农村人口有序迁移
各镇乡要按照县域村庄布点规划要求,在逐村分析自然条件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规划确定好控制迁移村、整治改造村、集聚发展村。规划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着眼梯度生态迁移,立足迁移农民安居乐业。在规划集聚发展村时,既要充分考虑迁移农民的承受能力和生活、就业、就学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又要体现生产、生活和文化习俗的相容性。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镇乡人大主席团通过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需安排新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的村,必须先行编制村庄规划。
三、强化政策观念,促进农村人口依法迁移
为鼓励偏远自然村、行政村农户外迁集聚,县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用于集聚发展村农民建房,在坚持一户一宅的前提下允许跨镇乡向集聚发展村申请建房。集聚发展村要制订宅基地管理办法,创新建设机制,使村庄建设改造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控制迁移村,允许维修、翻建或利用原宅基地扩建,县里不再审批新的集体建设项目,积极鼓励向集聚发展村迁移。整治改造村以环境整治,村貌改造为主,允许农户翻建或利用原宅基地扩建,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农用地转用指标。集聚发展村的公共配套设施,在资金扶持上可作适当倾斜。鼓励开展宅基地整理,对宅基地整理置换的用地指标重点用于集聚发展村的农民建房。农民异地建房用地审批细则由县国土资源局另行制订。
四、落实权益保障,确保农村人口有效迁移
外迁集聚的农民,其原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集体资产享受权不变,土地承包权、林木收益权和自留山所有权不变;积极鼓励外迁集聚的农民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以委托转包、承包权入股等形式进行土地流转;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土地流转中介机构,集中统一招商,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发展现代农业。外迁集聚农民的子女就学,实行落户安置村就近入学办法,享受落户安置村学生同等待遇。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农村人口迁移集聚
农民建房相对集中、农村人口外迁集聚,是一项惠泽群众、造福于民的实事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省委提出的“八八战略”的高度,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县委、县政府决策上来,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调研掌握实情,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阳光工程”运作程序,激发农村人口外迁集聚的内在动力,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为加强对农民私人建房相对集中、农村人口外迁集聚工作的领导,成立县农村人口外迁集聚专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各镇乡要建立相应组织机构,确保工作依法顺利实施。同时,要抓紧抓好规划编制工作,对未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村庄整治规划的村,将暂缓该村农户的宅基地审批。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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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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