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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推进农民建房相对集中若干意见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推进农民建房相对集中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年一月五日        

 

关于推进农民建房相对集中的若干意见

 

实施农村人口异地发展、山区偏远自然村生态移民,有计划地向规划发展村集聚(以下称外迁集聚),是我县新阶段三农工作的紧迫任务,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举措,是加快山区人民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为鼓励农民建房相对集中、农村人口异地发展,促进农村人口外迁集聚步伐,经县政府研究,特制订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三个代表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奋斗目标,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依法实施、多元投入、逐步推进的原则,鼓励农村人口有计划、分层次地向规划集聚发展村外迁集聚,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和农村文明程度,推动城乡经济社会的统筹发展,为我县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我县外迁集聚工作必须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优化布局,有利发展;规划先行,依法管理;因地制宜,有序推进的思路进行。通过迁移一批、控制一片、发展一批、整治一片的有效措施,彻底改变我县村庄散、差、乱的状况。

二、坚持规划先行,引导农村人口有序迁移

各镇乡要按照县域村庄布点规划要求,在逐村分析自然条件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规划确定好控制迁移村、整治改造村、集聚发展村。规划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着眼梯度生态迁移,立足迁移农民安居乐业。在规划集聚发展村时,既要充分考虑迁移农民的承受能力和生活、就业、就学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又要体现生产、生活和文化习俗的相容性。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镇乡人大主席团通过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需安排新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的村,必须先行编制村庄规划。

三、强化政策观念,促进农村人口依法迁移

为鼓励偏远自然村、行政村农户外迁集聚,县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用于集聚发展村农民建房,在坚持一户一宅的前提下允许跨镇乡向集聚发展村申请建房。集聚发展村要制订宅基地管理办法,创新建设机制,使村庄建设改造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控制迁移村,允许维修、翻建或利用原宅基地扩建,县里不再审批新的集体建设项目,积极鼓励向集聚发展村迁移。整治改造村以环境整治,村貌改造为主,允许农户翻建或利用原宅基地扩建,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农用地转用指标。集聚发展村的公共配套设施,在资金扶持上可作适当倾斜。鼓励开展宅基地整理,对宅基地整理置换的用地指标重点用于集聚发展村的农民建房。农民异地建房用地审批细则由县国土资源局另行制订。

四、落实权益保障,确保农村人口有效迁移

外迁集聚的农民,其原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集体资产享受权不变,土地承包权、林木收益权和自留山所有权不变;积极鼓励外迁集聚的农民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以委托转包、承包权入股等形式进行土地流转;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土地流转中介机构,集中统一招商,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发展现代农业。外迁集聚农民的子女就学,实行落户安置村就近入学办法,享受落户安置村学生同等待遇。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农村人口迁移集聚

农民建房相对集中、农村人口外迁集聚,是一项惠泽群众、造福于民的实事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省委提出的八八战略的高度,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县委、县政府决策上来,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调研掌握实情,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阳光工程运作程序,激发农村人口外迁集聚的内在动力,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为加强对农民私人建房相对集中、农村人口外迁集聚工作的领导,成立县农村人口外迁集聚专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各镇乡要建立相应组织机构,确保工作依法顺利实施。同时,要抓紧抓好规划编制工作,对未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村庄整治规划的村,将暂缓该村农户的宅基地审批。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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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月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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