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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土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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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护耕地,节约使用土地,建立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机制,促进我县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以及浙江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用地供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集约用地观念,保障发展用地

我县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紧缺,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为缓解这一矛盾,我们在盘活存量,节约用地,内部挖潜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县土地利用效率不高的问题依然存在,农用地转用的年均增幅远高于同期GDP的增幅,经济总量增长所消耗的土地资源量呈上升趋势,单位土地投入、产出水平较低,造成了土地资源的大量浪费,这种以资源高消耗为支撑的经济粗放增长已难以为继。因此,为了保障我县的经济发展用地供给,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的观念,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充分盘活存量土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以实现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确保优势高效项目用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执行供地政策,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严格实行总量控制。要坚持集中利用和节约利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供地政策的调控作用,调整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引导并逐步实现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的集聚利用效应。交通、水利、电力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要充分论证,优化方案设计,科学选址,节约用地。

严格园区管理。园区用地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对省政府确定、国家有关部委认可保留的园区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不得擅自突破。按照每阶段入区项目投资数量和用地规模,适度建设道路、供电、给排水、电信等基础设施,防止因配套基础设施过度超前建设造成控制区域内土地抛荒,严禁未依法办理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及供地手续而擅自占用土地进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认真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严禁以科技、教育、观光农业和生态建设等名义取得享受产业优惠政策后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用于商品房开发。严格控制对限制性产业项目供地,禁止对污染严重的五小企业和高能耗企业供地,从土地供应源头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制订和完善供地政策。实行供地目录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在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用地预审、规划方案审批、初步设计审批及具体项目供地时,依据规定的不同行业、产业的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等因素核定用地数量。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县工业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在去年省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基础上,系数再上浮0.2。对具体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控制指标作适度下调: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用地不超过35%;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等住宅用地不超过30%;工业生产企业等用地不超过20%,如有特殊安全距离要求的可适当放宽。除生产安全或工艺流程上有特殊要求外,不得建造层高以下的单层厂房。严格控制企业内部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及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其建设用地面积应控制在工程项目总用地的10%以内,其中在园区内的不得超过7%。禁止在厂区内建造别墅式专家楼、成套职工住宅、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

积极引导企业使用工业标准厂房。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园区和城市规划区内,对投资额小于5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要求其通过租赁、购买标准厂房等途径获得生产经营场所。园区要根据城镇规划和产业特色,规划一定面积的标准厂房用地公开出让。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留地安置政策,由镇(乡)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建造标准厂房出租给生产性企业使用。

强化对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要严格执行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各类建设项目在计划立项、规划选址前,必须先征求国土资源局的意见,新增建设项目,必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城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才能安排用地。坚决杜绝假借工业建设项目的名义圈占土地。不得擅自拆分项目批地,除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外,不得以预留地名义一次规划分期供地。对经批准可分期建设的项目,要按建设实际需要和资金到帐情况供地,并严格控制规划留地的时间,超过约定时间的土地不予保留。

凡新上工业建设项目申请用地时,计划、规划、国土等部门要对项目业主或投资方原有工业建设用地的各项指标进行审查,如未达到现行控制标准的,应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原有工业用地进行增资扩建或改造,并免缴增加部分建筑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如按照城市规划,原厂区不宜改造、扩建的,则原厂区土地由政府收购储备。学校、医院、机关办公楼等项目建设也按此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加大土地整理力度,拓展用地空间

土地整理结合标准农田建设,对拓宽建设用地发展空间举足轻重,通过全面开展土地整理,包括宅基地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置换折抵指标,扩大土地利用空间。各镇乡要依照科学规划,精心组织,综合整治的原则,根据县政府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指标任务,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搞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设计的落实,土地整理的区块必须在城市、集镇规划区范围之外,避免城镇建设发展占用标准农田。对城镇规划区之外已明确的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范围,也不能安排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以免劳民伤财。

要加强项目管理,量化项目竣工验收。镇乡人民政府作为项目法人和组织实施者,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项目要征求当地村两委和村民的意见,正确引导农村干部群众加强对土地整理工作的认识,理顺土地整理与农民利益的关系。要严格土地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抓好项目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从制度、管理、监督三个方面着手,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减少土地整理过程中投诉事件和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四、严肃纪律,全面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要运用地价杠杆作用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增强土地使用者的用地成本意识。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机制,严格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协议出让行为。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以外,其它用地必须实行有偿出让。对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无论是存量土地还是新增建设用地,无论是政府收购储备的土地还是企业改制处置的土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不得以计划立项、规划选址等行政手段或其它形式事先确定供地对象、位置、面积、用途、方式和价格。除国土资源局以外的各类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不得私自与开发商协定地价。建立和完善土地交易机构,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健全交易管理制度,完善土地市场功能,促进土地使用权依法公开交易。

探索工业用地市场配置机制,试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工业用地,促进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建立全县平衡的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标准体系。实现工业用地价格的统一有序管理,防止和减少因区域间的不良竞争而导致的土地粗放低效利用现象的发生。制订地价与土地利用集约程度的调节系数,在不低于全县工业用地最低限价的基础上,对土地利用效率较低的项目用地适当提高供地价格,对土地利用效率较高的项目用地给予适当的地价优惠。

五、加强征地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各项建设用地的征用和供应,依照法律规定由县政府统一负责,县国土资源局及其征地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禁止各类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从事征地和供地,严禁越权批准征用土地。各镇、乡人民政府及园区要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并按照法定标准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县国土资源局要严格征地审核和征地补偿安置监督,检查落实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征地价格听证制度,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未经依法批准用地的建设项目,不得先行征地、占地和开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与农村集体组织签订征地、占地协议圈占土地。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必须将征地补偿费统一纳入工程总概算,在征地补偿资金落实到位后才能予以征地,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或拖欠征地补偿费。对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费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在拖欠问题未解决前,国土资源局不得为其办理用地手续,不受理其新的建设用地申请。

六、盘活存量,消化利用闲置土地

县国土资源局要在前一阶段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违规交易、闲置国有土地、非法圈占集体土地等进行彻底清查。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土地圈而不用。对闲置一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对闲置两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但当事人无力或不愿办理用地手续的,由县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一收购或征用,作为政府的储备土地;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恢复土地原状;违法违规交易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违法所得。已办理农转用和征用方案批准手续,期满一年未办理供地手续的,由政府另行安排使用。

开展城市土地整理和村庄整治,合理处置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努力盘活闲置厂房、仓储等用地,提高农村建设用地效率,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引导企业依法转让或出租闲置厂房,实施厂房加层、改造老厂、内部整理和余缺调剂,引进先进设备,节约生产空间等途径将存量变增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通过城市土地整理、村庄整理等多种方式,挖潜用地内涵潜力。

七、加强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

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出让金统一由财政局负责,各园区及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国土资源局将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安排年度建设用地报批,各用地单位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将出让金足额及时交入财政资金专户。县财政局按国家法规实施出让金支付管理。

八、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县政府将加强对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领导,坚持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城管、监察和公、检、法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社会监督,各级负责的执法监察机制。重视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优化人员结构,加强执法力量。要认真解决土地执法监察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进一步维护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国土资源局要进一步落实执法监察责任制度,建立和完善监察信息网络,加大对城郊结合部、风景名胜区、交通干道沿线、新城规划建设区土地的巡查和执法监察力度,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作用,建立土地违法案件快速发现和查处机制,对执法犯法、顶风违法的,从严从快查处;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年十二月十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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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1月1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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