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企业:
经县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新昌县产业结构战略调整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新昌县产业结构战略调整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积极调整引导社会投资方向,着力优化产业结构,不断提升发展水平,走生态型统筹发展之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产业政策,结合新昌实际,特制定《新昌县产业结构战略调整指导意见》二十五条。
第一章 调整目标
第一条 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逐步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支撑、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提高产业整体竞争力,提高GDP中的绿色含量,把新昌建设成为长三角地区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绿色农产品基地和旅游休闲基地。
第二章 调整方向
第二条 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鼓励发展优质、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鼓励发展绿色、无公害农产品以及有机食品优势产业。以良种工程建设为重点,加强农业产业链开发,大力发展农产品深加工。
第三条 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广采用节能、降耗、节水、环保的先进技术、设备和产品,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鼓励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医药、轴承、冷配、汽车零部件、纺织机械、建材管业、食品加工等基础产业。强制淘汰消耗高、污染大、质量差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第四条 以发展劳动密集型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为重点,提高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逐步形成以旅游业为龙头,以科技信息为先导,以现代物流、新型商贸、咨询服务业等为支柱,以科教文卫体育等为基础的现代第三产业体系。
第三章 调整内容
第一节 鼓励发展的产业及项目
第五条 农业:
(一)茶叶:良种化改良换植,良种茶苗基地、茶叶龙头企业、茶叶标准化生产和流通体系建设等;
(二)蔬菜、水果无公害栽培技术及产品系列化开发、生产;
(三)特种动物养殖,畜禽良种胚胎生物工程和安全高效养殖;
(四)特种水产养殖,设施养鱼和生态养鱼;
(五)笋竹、杨桐、苦丁茶、花卉苗木基地建设,竹制品精深加工;
(六)中药材规范化、规模化种植及产品的系列开发、生产;
(七)安全食品技术,农副产品的保鲜、深加工及综合利用,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
(八)节水型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创汇农业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
第六条 先进制造业:
(一)新型医药制造业:
1、采用现代生物技术生产的药物、诊断试剂和疫苗等工程药物;
2、新型抗肿瘤、心脑血管病和抗感染类及老年性疾病防治类等药物;
3、新型、特效、安全、环保化学原料药及新型制剂生产;
4、符合GAP标准的中药材、中药提取物、中成药加工和生产;
5、新型药品包装材料、生物医药材料的生产。
(二)汽车零部件制造业:高性能汽油机、柴油机、高效节能汽车空调系统、汽车电子系列产品和新材料轮毂等汽车关键零部件的开发和生产。
(三)制冷配件制造业:电子自控元件、高效节能制冷系统等高科技制冷关键技术开发和零部件生产。
(四)轴承制造业:精密轴承及各种主机专用轴承制造。
(五)专用机械制造业:数控机床、高效、节能、环保型纺织机械、高性能成套出口纺织设备、环保设备、轴承生产自动化设备及先进制药设备的开发和制造。
(六)建材制造业:万吨级通信和电力电缆用及油气输送用聚烯烃管材,大中口径上下水管、新型室内上下水管、热水管、燃气管、复合管、大型地下排污管道等。
第七条 科技信息产业:国家、省级科研中心、科技项目,纺织机械、医药化工、机电等重点领域的行业应用软件的开发生产,新型电子元器件生产和信息增值服务等。
第八条 旅游商贸服务业:
(一)旅游景区景点的保护和开发,特色旅游项目开发;
(二)星级旅游饭店建设;
(三)传统商贸业改造提升,专业市场、大型物流中心和大型购物中心建设,电子商务、连锁经营和现代物流企业建设;
(四)物业管理及社区服务;
(五)停车泊位建设。
第九条 生态保护工程:
(一)生态公益林、速生丰产林、退耕还林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植被恢复和绿化;
(二)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防洪、污水处理工程,排水工程,城镇废气、噪声、烟尘的治理;
(三)水土保持技术及工程,水资源保护、大气环境保护,新昌江、澄潭江、黄泽江水系治理,工业固体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垃圾、粪便处理及其综合利用;
(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第二节 限制发展的产业及项目
第十条 市场供过于求的项目。
第十一条 技术落后的项目。
第十二条 污染环境,三废治理不能达标的项目。
第十三条 耗水、耗电等能耗高的项目。
第十四条 生态及旅游区内的污染项目、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国家和省政府明令限制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三节 禁止发展的产业及项目
第十六条 新上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十七条 严重影响水土保持和危及生产安全的项目。
第十八条 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建设与其无关的项目。
第十九条 非工业园区内新增土地办工厂(资源型除外)。
第二十条 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产品生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凡是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引导企业、金融部门和社会资金增加投资,加快发展,并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和各级相关政策,给予相应的扶持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凡是限制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原则上不准新建项目,不准简单扩大生产能力;情况特殊的,须经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和登记备案。列入限制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易加快技术改造步伐,积极推进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提高综合竞争力。
第二十三条 除本意见列明禁止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外,凡属国家、省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明令禁止的,均属禁止发展的产业和项目之列。对禁止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新建、扩建有关手续。对禁止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政府主管部门应依法检查,督促其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未列明的产业和项目,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者外,均属允许发展的产业和项目。
第二十五条 涉及外商独资的项目,按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重新调整时,从其规定。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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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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