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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县发展计划局等部门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企业单位:

县发展计划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年十月九日    
 

 

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

 

县发展计划局  县财政局  县监察局

○○四年九月十三日

 

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加强和完善收费的社会监督,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57号)精神,现就我县全面实施收费公示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大监管力度,使之切实起到把政策交给群众,加强和完善社会监督的作用。

二、收费公示工作的基本内容

(一)公示范围。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涉农价格和收费、教育收费以及医疗服务价格的公示,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部门和单位、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计费单位、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授权或委托代收的收费应标示授权或委托单位名称以及政策依据。可以对部分收费对象实行减免的收费应标示减免范围。公示单位制作的公示牌(栏)所列的内容,须事先经县发计、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三)公示的形式。公示的基本形式为设立公示牌(栏)。各收费部门和单位应在本单位(部门)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设立收费公示牌(栏)。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可采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等设备进行公示,并可同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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