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3]45号)精神,促进历史文化遗产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现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文物是国家、民族发展的重要历史见证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民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也是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的有效载体。我县的历史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是普及科学知识、进行艺术熏陶的好教材,对于增强全县人民在现代化建设中的自信心和凝聚力,激发全县人民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的情感,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因此,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全面准确地理解和贯彻国家“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是我县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县上下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各镇乡、部门要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充分认识做好文物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促进文物事业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二、全面落实“五纳入”措施,推进文物的有效保护
当前,做好我县文物工作的根本性措施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五纳入”(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统一规划,理顺关系,加大投入,强化管理。
1、要把文物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要重视和做好文物保护特别是重点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并将其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2005年,完成“十一五”全县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在“十一五”期间,完成重点文物保护和利用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古村落保护和利用规划的编制;各镇乡要完成辖区内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并加以实施。
2、要把文物工作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随着我县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推进,文物保护和工程建设、新农村改造等之间的矛盾日趋突出。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涉及历史文化遗产的,要征求文物管理部门的意见,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已经完成的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如与文物保护工作要求不相符合的,要依法进行修编和调整。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如涉及各级文保单位、文保点,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批宅基地时,须事先征得文物管理部门同意。各镇乡及文保单位所在村须在审批前对原建筑产权进行协商,并签订有关协议书报文物管理部门。
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施工范围内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在我县历史文化遗产丰富的区域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前要与县文物管理部门签订《文物保护合同》,办理工程定点手续。县文物管理部门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根据建设工程地址和范围进行实地调查或勘探,待调查、勘探结束后,再由建设单位向县建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在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中,需要文物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的,其所需费用和劳动力,按照《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建设单位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在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3、要把文物发掘、征集、保护经费纳入县、镇乡财政预算
我县历史文化遗产较为丰富,现有省级文保单位3处,县级文保单位19处,列入保护管理的文物点34处。在县级文保单位中,有5处已推荐申报第五批省级文保单位。澄潭古街被推荐申报第四批省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这些文保单位和文保点中,有几百年历史的古建筑和纪念建筑较多,大部分急需修缮,尤其是新公布的第四批县级文保单位的修缮与省级文保单位董村水晶矿摩崖题记的风化防护等工作已刻不容缓。
从2004年起,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文物保护,并逐年增加对文物事业的投入。县文物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向上级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专项补助资金,县财政视上级补助资金额度进行配套奖励。今后,各级文保单位的维修、文物防火、防盗安全与管理以及珍贵文物的抢救,文保单位所在地镇乡要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文物管理部门要积极筹措经费,用“财政拨一点,镇乡部门出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办法解决文物经费不足的问题。要不断探索社会化保护文物的路子,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所有的文物保护单位,都要按照《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切实负起保护修缮的责任。
要采取措施,加快我县博物馆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博物馆(纪念馆)基础设施建设,县(市、区)可视文物资源实际,建设综合或专题博物馆(纪念馆)”的要求,规划和建设部门应尽快落实我县博物馆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建设。
文物的发掘、保护和文保单位的维修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在文物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基础建设工程中涉及地下文物的,必须立即报告文物管理部门,并停止施工,如有故意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文物维修方案必须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所属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要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文物修缮单位必须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或具有古建筑维修资质。
4、要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
为加强我县旧城改造、新村建设、园区规划中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县成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各镇乡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正常的文物保护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由各级文保单位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负责防火、防盗、防拆等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各镇乡人民政府镇乡长对文物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文化站长负直接责任。对文物保护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地方,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文化(文物)、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文物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盗卖和走私文物行为。
5、要重视文物管理机构队伍的建设
要把文物保护纳入体制改革,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适应依法管理的需要;注重文物管理和业务人才的培养,努力造就一支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的文物工作队伍;加强业余文保员队伍建设,发挥其在文物保护中的积极作用;把文物执法纳入综合性文化行政执法,加强文物执法力量。
三、合理利用文物资源,增强文物事业发展活力
文物资源只有合理利用才能更好地发挥文物自身的价值,才能积累更多的保护资金,更好地为文物保护服务。我县许多文保单位、文保点特别是省级文保单位和已申报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具有潜在的旅游开发价值,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抓住“旅游热”兴起的有利时机,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开发和保护并重的原则,真正把我县的文物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逐步壮大文保单位自我积累、自我保护经济实力。同时,发挥文物资源优势,也要防止一哄而上,决不能追求一时的效益而搞盲目的低层次开发,以免造成生态破坏、资源浪费。
保护文物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各镇乡、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各司其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配合文物管理部门,加大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做好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努力开创我县文物工作新局面。
二○○四年八月二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