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和省政府要求,对县政府(县府办)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经县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乡镇财政预算外和自筹资金管理办法》等99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和修改《关于县城拔茅新民片建设控制范围的通告》等27件政府规范性文件(见附件)。
附件:(一)新昌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99件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新昌县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27件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内容
二○○四年七月七日
附件(一):
新昌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99件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1、乡镇财政预算外和自筹资金管理办法(新政〔1992〕10号)
2、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新政发〔1995〕37号)
3、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77号)
4、转发县财政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78号)
5、关于实行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通知(新政发〔1998〕23号)
6、批转县残联等部门关于推进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1999〕27号)
7、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青山工业区建设规划控制范围的通告(新政发〔2001〕71号)
8、关于城区夜景灯光设置和管理的通知(新政发〔1999〕19号)
9、关于调整县轴承特色工业园区建设规划控制范围的通告(新政发〔2003〕51号)
10、关于印发新昌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考核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38号)
11、关于印发新昌省级高新园区南岩区一期房屋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新政发〔2002〕22号)
12、关于印发新昌省级高新园区南岩区二期房屋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新政发〔2002〕64号)
13、关于印发新昌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8〕02号)
14、关于印发《追究内部单位重大案件发案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新政发〔1993〕74号)
15、转发县公安局关于追究内部单位重大案件发案责任暂行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1994〕71号)
16、转发县公安局关于新昌县消防改革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1997〕49号)
17、关于重新印发《新昌县人力三轮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新政发〔1999〕03号)
18、转发县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作防火管理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0〕47号)
19、关于促进新昌县假日旅游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新政发〔2000〕52号)
20、转发县公安局关于推广应用浙江省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52号)
21、关于公布全县道路交通整改点段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75号)
22、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三合一”企业集中整治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97号)
23、印发新昌县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63号)
24、转发县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107号)
25、关于开展城区交通秩序集中整治的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03〕115号)
26、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发〔1997〕93号)
27、关于印发《加强我县农村广播电视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发〔1998〕25号)
28、关于确定新昌江两岸建设控制范围的通知(新政发〔1999〕62号)
29、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对104国道城区段、棣山片进行建设规划控制的通告(新政发〔2001〕35号)
30、关于蟠龙湖休闲度假区规划建设控制范围的通告(新政发〔2003〕71号)
31、印发新昌县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01]129号)
32、关于切实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新政发〔1994〕68号)
33、新昌县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办法(县政府令3号)
34、关于做好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工作的通知(新政发〔1997〕42号)
35、转发县矿业管理局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1999〕59号)
36、新昌县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县政府令5号)
37、新昌县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县政府令6号)
38、关于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定界中设置待置换用地区的通知(新政发〔2000〕51号)
39、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昌县木化石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1〕39号)
40、关于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2〕60号)
41、关于开展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专项整治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124号)
42、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新政发〔2003〕24号)
43、关于明确开发区(园区)土地与规划管理权限的通知(新政发〔2003〕62号)
44、关于加强城关镇饮用水源保护的通知(新政发〔1995〕90号)
45、关于生育二孩指标由县直接审批通知(新政办发〔1993〕14号)
46、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通知(新政发〔1993〕32号)
47、转发县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事业单位下岗、失业职工计划生育管理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1999〕57号)
48、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昌县计划生育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1〕19号)
49、关于印发《城关镇规划建城区范围内停止私房翻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新政发〔1994〕04号)
50、批转县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实施安居房建设工程意见(试行)》的通知(新政发〔1997〕68号)
51、新昌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县政府令12号)
52、转发县建设局关于新昌县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31号)
53、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整顿道路客货运输市场秩序的通告(
54、关于印发《新昌县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3〕76号
55、批转县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1998〕44号)
56、批转县妇联关于加强新昌县托儿所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1998〕76号)
57、关于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新政〔2000〕10号)
58、关于进一步加强蚕茧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通知(新政发〔1995〕38号)
59、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铅汽油的通知(新政发〔1999〕32号)
60、关于加快发展特色工业园区的若干意见(新政〔2000〕08号)
61、批转县计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0〕98号)
62、印发《关于鼓励企业技改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2〕13号)
63、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2〕55号)
64、转发县经贸局关于县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79号)
65、印发新昌县2002年工业园区、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89号)
66、关于大明市科技园(一期)建设规划控制范围的通告(新政发〔2002〕54号)
67、关于印发“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新昌分市场“筹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54号)
68、关于印发新昌县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新政〔1992〕21号)
69、关于印发《新昌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新政发〔1995〕89号)
70、批转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报告的通知(新政发〔1997〕39号)
71、关于解困和再就业的若干意见(新政〔1997〕10号)
72、转发县绿委办关于切实做好收缴绿化费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1993〕09号)
73、关于加强林地管理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的通知(新政发〔1998〕79号)
74、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范工作的通告(
75、关于切实加强森林采伐管理的通知(新政发〔1997〕05号)
76、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通知(新政发〔1995〕30号)
77、关于印发新昌县地名管理实施细则通知(新政发〔1997〕24号)
78、关于处理“外来女”婚姻登记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1998〕42号)
79、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
80、同意县城社区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新政复〔2002〕20号)
81、关于加快茶园良种化建设的通知(新政发〔2000〕06号)
82、印发新昌县创建全国农产品(茶叶)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建设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34号)
83、印发新昌县绿色农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95号)
84、印发新昌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109号)
85、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七星新区农民户翻(修)建房审批规定的通知(新政发〔2001〕47号)
86、关于印发《新昌县国防动员潜力调查统计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0〕32号)
87、印发2002年金融机构工作考核办法2002年商业保险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37号)
88、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办理新昌江北岸新昌大桥至电力新村范围内有关手续的通知(新政发〔2001〕54号)
89、批转县司法局等单位《关于加强和完善房地产交易、转让中的管理、公证、登记制度的报告》的通知(新政发〔1993〕45号)
90、转发县司法局关于在经济、民事活动中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1997〕38号)
91、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2〕12号)
92、关于鼓励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政策意见(新政发〔2003〕12号)
93、印发<<新昌县实施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要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发〔1999〕21号)
94、转发县计委关于对我县信息产业实行统一管理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1992〕32号)
95、关于印发新昌县信息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1995〕23号)
96、关于整顿规范药品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新政〔1999〕04号)
97、转发药监局等部门关于县计生避孕等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117号)
98、转发县质监局关于新昌县整顿和规范轴承产品质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81号)
99、转发县质监局等部门关于新昌县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104号)
附件(二):
新昌县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27件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内容
1、《关于县城拔茅新民片建设控制范围的通告》(新政发[2003]55号)
删除文件第四点中“在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出台前,暂停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个别急需用地的项目经青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一段。
2、《印发县城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站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13号)
删除文件第三点(一)中“经城关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一段。
3、《印发新昌县城区化粪池和装潢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10号)
文件第二点修改为“新建或者改建环卫设施的,必须有环卫部门参与规划、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环境卫生设施,应由原建单位负责改造,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4、《县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广场管理的通告》(新政发[2001]24号)
删除文件第四点第(一)项“举行集会、宣传、庆祝、演出及其他公益性活动;”,第(二)、(三)项改为第(一)、(二)项。
5、《关于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的通告》(新政发[2002]17号)
删除文件第七点“新建用地项目须经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一段。
6、《关于南岩工业区建设的通告》(新政发[2001]21号)
删除文件第八点“新建用地项目须经县高新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一段。
7、《印发<新昌县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9]47号)
文件第四点修改为“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广播电视局设立和管理。”
8、《关于印发<新昌县房屋道路广电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新政发[2000]55号)
文件第八条修改为“广播电视工程,施工,安装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其中设计安装专业技术方案应按规定经县广播电视局审批。”
9、《加强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的若干意见》(新政发[2003]76号)
删除文件第三点“凡经营性用地分割转让的,必须经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办理”一句。
10、《印发新昌县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3]2号)
①删除文件第九条“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的,须经县公安机关批准”一句;
②删除文件第十条“特殊情况必须使用时,须经县公安机关批准”一句。
11、《印发新昌县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101号)
删除文件第四点第(五)项“本方案现未划出0类标准适用区域,如果有单位或部门在声学环境上有特殊要求,可以向县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经县环境保护局作现场评价,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为0类标准适用区域。”
12、《关于印发新昌县乡(镇)公路养护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4]7号)
文件第三条修改为“县交通局主管全县的公路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区域内的乡道的规划建设和养护工作。”
13、《关于加强生猪等畜禽定点屠宰管理的通告》(新政发[2002]36号)
文件第二点修改为“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凡在定点屠宰范围内上市的生猪等畜禽产品由县政府定点的屠宰场负责屠宰,严禁私屠乱宰。外地生猪等畜禽产品进入新昌定点屠宰范围内销售,必须持有关证件,并向县动物防疫监督所报验后,方可入市交易。”
14、《关于实行生猪等牲畜定点屠宰的通知》(新政发[1997]95号)
①文件第二点后半段改为“屠宰场(点)设立后,经上述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由农业部门发给《兽医卫生合格证》、卫生部门发给《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二证一照齐全后方可营业。”
②删除文件第三点第二段“为保障市场供应,……外地调入生猪(白肉)须持运输检疫证、非疫区证照和车辆消毒证。”
15、《新昌县殡葬改革实施办法》(县政府令4号)
删除文件第13条最后“经县民政局批准”一句。
16、《关于印发七星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遗留问题处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2]46号)
删除文件第二点第1项“凡符合七星新区规划的,经七星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恢复建设。”
17、《县政府关于七星新区开发建设的通告》(新政发[2001]23号)
删除文件第四点“个别急需用地的项目经七星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实施。”一句。
18、《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新政发[1999]66号)
①文件第三点中核发《防雷设施安全性能合格证》的单位改为县气象局;
②文件第四点删除“售前必须向县防雷设施检测所报验”一句。
19、《关于公布天姥寺古驿道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新政发[1995]51号)
文件最后一句改为“如情况特殊,必须建筑的,则应根据总体规划,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20、《关于加强原盐运销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1993]53号)
文件第一点最后一句改为“未经国务院盐业管理办公室、省盐务管理局批准,不得擅自调运原盐及盐产品。未经批准,擅自购销原盐及盐产品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并根据盐业法依法处理。”
21、《关于印发新昌县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4]21号)
①文件中的“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县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修改为“县科学技术局”;
②文件第六条修改为“县科学技术局是县人民政府管理技术市场的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本县技术市场工作。”
③文件第九条修改为“凡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技术贸易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申请法人登记所规定的条件,有与技术贸易业务范围相适当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县科学技术局审查同意,出具技术贸易许可证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④文件第十条修改为“成立个体技术贸易机构,应当具备技术贸易能力和必要的技术贸易条件,经县科学技术局审查同意,出具技术贸易许可证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⑤文件第十一条修改为“成立技术经纪人机构,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有三名以上的专职技术经纪人,经县科学技术局审查同意,出具技术贸易许可证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2、《县政府关于加强城区犬类管理的通告》(新政发[2001]64号)
删除文件第二点“单位确因警卫、消防、科研等特殊需要养犬的,应由养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向县公安局办理审批手续。个人领养小型观赏犬,必须到县畜牧兽医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23、《新昌县风景名胜区管理实施办法》(县政府令14号)
删除文件第九条第(二)项“设置广告的”,第(三)项“设立主体雕像、恢复或新增摩崖石刻、碑碣的”。
24、《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1998]15号)
删除文件第五点(二十四)中“由县粮食局核发粮食批发经营资格证”一句。
25、《关于印发〈新昌县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7]58号)
重新修订,另行发文。
26、《新昌县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县政府令9号)
重新修订,另行发文。
27、《印发新昌县农村私人建房审批若干规定的通知》(新政发[2002]42号)
重新修订,另行发文。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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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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