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3]26号)和全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新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本县实际,现对《新昌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新政发〔2003〕7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提出如下完善意见:
一、将《试行办法》缴费标准A、B、C三档,调整为A档8000元、B档15000元、C档18000元。同时将《试行办法》享受待遇A、B、C三档,调整为A档200元/月、B档250元/月、C档300元/月。
二、考虑到被征地农民的缴费能力,对目前按上述标准无力缴费的,经本人申请可暂按《试行办法》缴费2000元,享受每月100元待遇的规定执行。有缴费能力时可按上述标准缴费(补差)并享受同档次待遇。
三、对本意见下发前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允许其重新选择,如选择第一条缴费标准档次的,当月办理重新选择手续并按规定差额补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后,次月起按重新选择的档次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四、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调整后新增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府补助金和原《试行办法》所需的政府补助金,一并由政府通过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及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等途径筹措。
五、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好并做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金。
二○○四年六月八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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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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