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八日
新昌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新昌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土地征用认定
土地被全部征用(征用耕地占全部耕地80%及以上为土地被全部征用)由行政村填报《新昌县土地征用核定表》,经园区管委会和镇乡政府审核,报县国土资源部门认定。
第二条 参保登记
凡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由村登记造册并公示三天。然后由本人选择缴费档次,村统一填写《新昌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登记表》和《新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花名册》,报镇乡政府审核盖章后,随带县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新昌县土地征用核定表》以及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寸照片一张,送县社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县社保部门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并发给《新昌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手册》。
第三条 保障费缴纳
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县社保部门开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由村统一收缴应缴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然后凭《缴款通知书》将保障费缴到县社保部门在农业银行开立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专户。再凭《缴款凭证》到县社保部门领取《新昌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手册》。
第四条 养老保障金核定
凡参保缴费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当月(含办理参保缴费当月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已年满55周岁及以上),由村随带参保者《保障手册》和身份证复印件到县社保部门办理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手续,填写《新昌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享受核定表》。经县社保部门审核,发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发放证》,享受对象从次月起按规定标准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直至死亡。
第五条 养老保障金发放
经县社保部门核定按月享受养老保障金的人员,于次月10日前由村到县社保部门领取银行存折,由村发给享受养老保障金对象,每月10日后享受对象凭银行存折到农业银行所属储蓄点领取养老保障金。养老保障金先在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支付完后,由政府补助金支付。个人帐户未支付完死亡的,其余额支付给法定继承人。
被征地农民在按月享受养老保障金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在判刑或劳教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障金待遇;刑满或劳教期满后仍可按判刑或劳教前的养老保障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保障金。
第六条 享受养老保障金人员的管理
按月享受养老保障金的人员由所在村和镇乡劳保所负责管理,并实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发放证》年审制度。
第七条 其它
1、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后到未享受养老保障金期间死亡、出国(境)定居和户籍迁移外县的,其个人帐户中的本金加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
2、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同时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到达符合领取养老保障金条件时,可选择待遇高的一项按月领取,并将待遇低的一项的个人帐户本金加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政府出资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由政府通过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及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等筹措。政府出资的资金由财政按每年所需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总额的80%,于当年7月底前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专户,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支付。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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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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