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推进我县农村信用社(改革后的名称为“浙江新昌农村合作银行”,以中国银监会批准为准,下同)改革,帮助农村信用社化解历史包袱,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发挥为“三农”服务的功能,根据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农村信用社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精神,给合本县实际,经研究,现对扶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后实际资不抵债额与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置换额的差额部分,县政府以注入优质资产的方式予以补平,使之实现零资产起步。
二、农村信用社改革后,原农村信用社的职工全部由改革后组建的“浙江新昌农村合作银行”接收和安置,现有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和待遇保持不变;改革前在职行政、事业编制身份的职工,改革后继续以行政、事业编制标准参加行政、事业单位档案工资晋升和养老保险缴纳及待遇享受,但人事管理按企业管理,随着法人主体变更,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浙江新昌农村合作银行开业后进入的职工一律按企业职工管理,参加企业保险。
三、简化农村信用社房地产转让、权属登记的程序和手续。
1、对改制前(改制基准日为准),已经法院裁定(含判决书、调解书) 属农村信用社所有的抵债房地产,其土地使用权全部确认为国有建设用地,尚未出让的土地,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出让登记手续,出让金予以减免。属出让土地的直接办理转让手续,转让过程中的税费予以免缴。
2、对改制前,属农村信用社使用的土地,全部确权为国有建设用地,尚未出让的土地,土地使用权按出让方式处置给改制后组建的浙江新昌农村合作银行。土地出让金按资产评估值的21%缴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办发明电[2004]50号文件精神,土地出让金上缴县国土资源局后,其净出让金全部返还给浙江新昌农村合作银行,用于化解历史包袱。
3、对农村信用社的抵债房产,凭法院裁定(含判决书、调解书)或抵债房地产协议书可直接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对农村信用社的自用房产,凭土地使用权证,房管部门予以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四、农村信用社的抵债房产,经税务机关确认,在闲置期间,暂不征收房产税;抵债房产出租的收入,免征房产税;农村信用社的抵债房地产在
五、在改革过程中,对农村信用社接收的土地、房产等资产发生权属转移时,免征契税;涉及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8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有关土地登记费、房产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收取工本费,每项工本费的收取标准最高不超过50元。
六、对确属无法收回但又达不到规定的呆帐核销条件的贷款,经浙江新昌农村合作银行确认,并出具对借款人、担保人财产清偿证明,报税务机关审核后税前核销;对确属无法收回的农村信用社代垫诉讼费,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作农村信用社损失款处理,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中的“其他营业外支出”帐户,在税前扣除。
七、为支持农村信用社增加“三农”信贷投入,稳定农村信用社存款,财政预算单位可以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帐户。
八、允许农村信用社享受我县企业单位改革的相关政策,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做好本部门的有关政策法规与本政策规定的衔接工作,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办,县人民银行、银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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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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