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份,发展学前教育对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学前教育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
1、今后七年全县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是:以实现学前教育现代化为目标,构建0—6岁托儿教育与幼儿教育相互衔接的完备的学前教育体系。形成以公办托幼园所为示范,社会力量办园所为主体的公办与民办、联办、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发展格局;以开启婴幼儿智能和潜能,培养良好习惯为主要任务,能为幼儿更好适应今后学习、生活打好基础的多样化教育模式。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性托幼园所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服务网络。
2、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到2010年全县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98%以上,城关镇基本普及2—6岁教育。
3、积极构建托幼一体化学前教育体系,在城关镇创办1—2所社区化的早教中心,承担起向全县传递0—6岁婴幼儿家庭早期教育先进理念和现代育人新法的任务。现有幼儿园要逐步面向低龄幼儿招生。
4、扩大优质幼教资源,加快农村合格幼儿园建设进程。至2010年全县建成5所省级示范幼儿园;所有镇(乡)中心幼儿园成为市级示范幼儿园,力争创建26所市农村合格幼儿园;新昌幼儿园、机关幼儿园要扩大办园规模。
二、完善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工作职责
5、各镇乡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要把学前教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相应措施,逐步组织实施。采取切实措施撤并一批“低、散、小”的幼儿园,发展建设一批示范性学前教育机构,充分发挥学前教育优质资源的作用。
6、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合作,共同支持学前教育事业。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0—6岁教育)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办好示范幼儿园;负责业务指导;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提出幼儿园(早教中心)收费标准的意见;抓好托幼园所的园(所)长队伍建设;加强教育科研工作;与有关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依法行使《教育法》规定的其他行政职责。
计划、建设、规划、国土部门以及七星新区管委会、高新科技园区(一期)管委会、高新科技园区(二期)管委会、城东新区管委会要根据《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各司其职,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与规模,按照“同步建设、同步竣工”的原则,兴建好相应的幼儿园。凡开发住宅小区都必须按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划指标规划、设计、建设幼托园所。
卫生部门负责对学前教育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和食品等公共卫生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卫生监测及“卫生保健单位”的授证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营养、保健、生长发育等方面知识的宣传指导。
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安排落实相应的托幼经费。
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按“分等定级、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托幼园所收费标准,并监督实施。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受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对托幼园所的水电费应按中小学的标准执行,并减免托幼园所的社会公用费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解决城乡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人事编制部门要根据托幼事业发展和推进的需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合理配置幼教师资。民政、妇联、公安、交通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做好有关工作。
三、加强管理,努力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
7、依法加强对幼托机构的管理,加大整治力度。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园所的同时,要求依法办园,规范办园。严格托幼机构的登记注册、审批、等级评定和年检年审制度。各级各类民办幼儿园、托儿所的举办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未取得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托幼机构。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以幼儿教育机构名义招收儿童的,或者被注销登记后仍以托幼机构名义继续招收儿童的,由所在地政府牵头,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各级各类幼儿园要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树立规范办园意识,进一步更新教育观念,要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保证幼儿身心和谐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学习、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全面提高保教质量。克服幼儿教育小学化、托儿教育幼儿化的倾向。充分发挥教研室、教科所的指导作用和示范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的科研基地作用,不断提高整体的教科研水平。
9、各级各类幼儿园要大力加强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确保幼儿生命和幼儿园财产安全。
四、加大力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10、大力提高幼儿园教师队伍素质。加快名优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名园(所)长”名师工程,培养一批市县级“名园长”、“名教师”和省内外有一定知名度的园长和教师。要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要实行教师聘任制,建立激励机制,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11、整顿幼教师资队伍,特别是对个私办和农村的托幼机构中学历不合格、师德差、不能胜任托幼教育工作的教师,要逐步调整出教师队伍。要加强对幼儿园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等后勤人员的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12、加大师资培养、培训力度。按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省教育厅《关于幼儿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定》的要求,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文化、专业修养和科学育儿的能力,把《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的学习和现代教育技术、普通话培训列入幼儿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到2008年,全县幼儿教师要接受一次轮训,使教师的整体水平有较大的提高。到2005年,专任教师学历全部达标,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达30%以上;到2010年,大专及以上学历达50%以上。
13、保障幼儿教师的待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托幼园所的举办者要为幼儿教师办理养老、大病保险,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上一篇:关于清理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
- 下一篇:关于扶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