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新昌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
为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的用地需求,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浙政发(2003) 26号《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劳社农(2003)79号《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市政府绍政发(2003)26号《关于印发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从2004年起,在本县范围内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化建设相配套、独立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外、保障范围广覆盖、资金来源多渠道、缴费标准和保障水平多档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二、范围和对象
本县范围内,经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征地,以村为单位土地被全部征用且全部办理“农转非”,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人员,除已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已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遗属和精简职工)以外,可以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和对象。其中男45周岁以上、女35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人员必须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三、缴费标准和办法
(一)缴费标准。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个人按A、B、C三档缴费:A档2000元、B档9000元、C档18000元。缴费标准一经选定,不再变动。县财政补助资金按规定比例逐年划入。
(二)缴费时限。对本办法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应在本办法实施后六个月内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办理;本办法实施后的被征地农民,应在办理“农转非”手续后的三个月内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三)缴费办法。被征地农民按选定的缴费标准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凡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均由所在村登记造册,经公示,报所在镇乡及县公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社保部门复核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四、享受条件和待遇
(一)享受条件。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其中对参保缴费时男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已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当月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二)享受待遇。享受待遇对应缴费标准:A档100元/月,B档150元/月,C档200元/月。
(三)被征地农民按月享受的养老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被征地农民在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亲属应在30天内到县社保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对冒领养老保障金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五、资金筹措和管理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由参保人员个人和政府共同出资筹集。所筹集的资金及利息收入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作他用。
(二)政府出资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以下简称政府补助金)由政府通过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及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等筹措。政府补助金每年按所需资金总量的相应比例划拨,列入当年预算,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专户。
(三)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缴费工作由镇乡负责组织,社保部门负责收取、管理及保值、增值,县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不计征税、费。
六、个人帐户管理
(一)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后,由县社保部门发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手册》,并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障个人帐户。县社保部门为每位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档案,档案保管及手册资料费等按每人60元标准由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所在村一次性缴纳。
(二)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个人帐户金按银行同期一年利率计息,其中当年缴纳的养老保障费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息。
(三)被征地农民按月享受的养老保障金按下列顺序支付:
1.个人帐户金;
2.政府补助金。
(四)被征地农民死亡时,其个人帐户金的余额支付给法定继承人。
七、与其它社会保险之间的关系
(一)男45周岁以下,女35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后,男在53周岁以下,女在43周岁以下进入企业工作或自谋职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时间可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补缴的人员其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个人帐户金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
(二)被征地农民符合城镇自由职业者参保条件的,允许按城镇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同时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到达符合领取保障金条件时,可选择待遇高的一项按月领取,待遇低的一项一次性支付。
八、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业务量大。为加强领导,建立以县政府领导为组长、有关镇乡和部门参加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有关镇乡要设立专门机构和指定专职人员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组织实施工作。
九、其它
(一)因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而办理农转非的现有人员,根据目前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过渡期,在2008年年底前,仍按原农业户口享受相关权益和政策。
(二)本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从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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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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