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绍政发(2003)111号文件精神要求,现就我县进一步加快殡葬改革,推行生态化葬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生态化葬法的意义
生态化葬法,是指将骨灰埋入地下,地面只留一块平碑,其周围种植树木、花草的一种墓葬形式,如草坪葬、树葬、壁葬和骨灰塔陵葬等。推行生态化葬法,旨在彻底治理“青山白化”现象,对建设绿色新昌、生态新昌和旅游大县,确保我县经济可持续发展,提高人们生活质量和环境质量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生态化葬法的任务
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到2005年底,全县70%的公益性墓地必须达到生态化建设要求,同时实现“二沿五区”(即沿公路、沿航道两侧视野范围以及耕种区、风景区、开发区、住宅区、保护区)无坟化。
1.在2004年6月底前,做好生态墓区建设试点,重点做好城关镇建城区内的生态墓区建设工作。
2.在2004年12月底后,原以镇(乡)、村为单位批准设立的公益性墓地,必须停止墓穴葬法,改为生态化葬法。
3.在2005年12月底前,全县的生态化葬法达70%以上,并将原有公益性坟墓全部用绿化覆盖。
目前,尚未建立公益性墓地的镇(乡)、村,不得再建立新的公益性墓地。各镇(乡)可根据实际,规划地域相邻、交通方便的村联合设立生态化葬区,供安葬需要。
三、生态墓地的建设要求
1.墓地的选址:建设生态墓地原则上应利用原有的公益性墓地。需重新选址的,必须利用荒山脊地,避开“二沿五区”和农民群众的居住点。
2.墓地的建设标准:生态墓地建设要坚持坟碑小型平置、地表无坟头、墓区生态化的原则,做到墓穴小型化、墓碑工艺化、墓区园林化。墓碑长度不得超过40厘米,宽度不得超过30厘米,倾斜度不得超过15度,墓穴周围种植花草树木,墓区内绿化率在80%以上,结合我县实际,乡村安息堂等骨灰存放设施可视作生态化葬法。
四、裸露坟墓的整治
1.对“二沿五区”坟墓的处理。各镇乡要集中一段时间,对“二沿五区”的裸露坟墓进行全面整治,特别是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两侧的裸露坟墓必须在2004年6月底前,彻底予以平毁,力争三年内初步实现“二沿五区”无坟化。
2.旧城改造及各类建设用地所涉及的老坟墓的处理。今后凡因城市扩大、公路建设、兴修水利及各类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所涉及到的老坟的迁移(或平毁)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当地镇乡政府、村委会共同配合,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协助工作。坟主不得自行迁坟易地重建。根据实际,作如下处置:
(1)就地深埋。对建造年代久远的、无碑无字的坟墓,一律予以平毁,就地深埋。
(2)生态化安葬。由镇乡政府统一规划,建造集中式的生态墓地,由民政部门或镇乡政府组织建设和管理。
3.进一步做好骨灰集中存放、跟踪管理工作。要根据新政办发[2002]83号文件精神要求,切实抓好骨灰跟踪检查报告制度的落实工作,采取逐级签订责任状,工作绩效与年终考核挂钩的办法,杜绝乱葬滥埋情况的发生。本意见下发后,发现擅自新建或改建的坟墓,一律由镇乡政府负责平毁,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各镇乡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绿色新昌、生态新昌和旅游大县及促进我县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生态化葬法的推行工作。各镇乡政府要建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职能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
2.落实责任。各镇乡政府要把全面推行生态化葬法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并结合当地实际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要建立和完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县里每年对村级生态墓地建设情况要组织专项检查,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镇乡、村将予以表彰。对完不成任务的,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3.齐抓共管。搞好生态化葬法是全社会的事。各级财政要对生态墓地建设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民政部门要积极发挥管理职能,努力推进生态墓地建设。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把生态化葬法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工作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推行生态墓地建设中的先进典型,倡导殡葬文明。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生态墓地建设的计划立项、规划定点、土地和林业手续办理等工作,共同为建设好绿色新昌、生态新昌和旅游大县及促进我县经济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抄送:市民政局,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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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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