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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供养遗属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实行社...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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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为保障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供养遗属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社会化程度。根据县政府新政发(2003)61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041月份起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供养遗属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实行社会化发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化发放的对象: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以及供养遗属人员。

二、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居住在本县的人员委托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代为发放;外地人员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代为汇转。

三、发放时间和方法:每月8日前,由县社保机构将当月应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清单和供养遗属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清单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时将应发数记入或代汇各人的储蓄账户。各离退休人员和供养遗属人员于每月10日后可随时到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储蓄网点提取养老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其中首次发放由离退休人员、供养遗属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退休养老金发放证”(离休人员凭“离休证”)、“机关事业单位供养遗属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证”到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储蓄网点直接领取。

四、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热情帮助离退休人员和供养遗属人员办理有关取款手续,提供取款方便。

五、实行社会化发放后,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仍由原单位负责,并及时做好人员增减上报工作。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通过健康检查、年检、换发领取凭证等方式及时掌握人员增减变化情况。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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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10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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