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新昌县名茶协会提出的《大佛龙井茶包装物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大佛龙井茶包装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昌大佛龙井茶包装物管理,维护大佛龙井茶品牌声誉,促进茶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大佛”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新昌大佛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大佛龙井茶字样的包装物(以下简称“包装物”)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佛龙井茶是新昌特有的茶叶品牌,凡生产经营大佛龙井茶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大佛”证明商标属文字商标,该商标注册人是新昌县名茶协会,协会享有“大佛”证明商标专用权。
第五条 凡印制使用大佛龙井茶包装物的茶叶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必须经新昌县名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同意,方可印制使用。
第二章 包装物印制管理
第六条 大佛龙井茶包装物由协会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印制,并出具编码,方可按编码印制。
(一)凡需自行印制大佛龙井茶包装物的茶叶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获得国家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使用证书和“大佛”证明商标使用许可证明;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经申请许可可自行设计印制使用包装物。
(二)不自行印制包装物的茶叶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所需包装物可向协会预订,由协会统一设计、统一印制、统一供货。
第七条 凡需自行印制大佛龙井茶包装物的茶叶生产经营企业,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报印制包装的申请书,包括包装的类型、规格、数量等;
(二)承印包装企业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商品条形码印刷资格证书;
(三)国家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使用证书,“大佛”证明商标使用许可证明;
(四)包装物样稿。
第八条 凡经许可同意自行印制使用包装物的茶叶生产经营企业和承印包装企业,必须分别签订《“大佛”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大佛龙井茶包装物使用协议》和《承印大佛龙井茶包装协议》。
第九条 大佛龙井茶包装物的标识必须标注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商标、原产地域产品标识、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食卫证号等,同时印上包装编号。
第三章 包装物使用管理
第十条 自行印制使用大佛龙井茶包装物的茶叶生产经营企业应建立包装物入出库管理制度,并建立出入库登记台帐。对废弃包装物应集中销毁,不得流入社会使用。
(一)包装物入库,应报协会验收、核实、造册;
(二)包装物出库,应建立明细帐,报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 凡使用“大佛”龙井茶包装物的茶叶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
(一)自觉维护“大佛”证明商标的信誉和品牌利益;
(二)严格执行《龙井茶》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和《浙江省大佛龙井茶地方综合标准》;
(三)自觉接受工商、质监、县名茶协会等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对不履行《大佛龙井茶包装物使用协议书》之规定,损害大佛龙井品牌声誉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未按编码运作,未批先印、少批多印和销售空包装物,或擅自印制、使用、销售包装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昌县名茶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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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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