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大佛”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大佛”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意见
我县的大佛龙井茶已获得国家原产地域保护,并注册了“大佛”证明商标,为进一步规范新昌“大佛”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秩序,制止生产经营中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为,保证大佛龙井茶的产品质量,提升大佛龙井信誉,促进新昌茶产业健康发展。针对我县大佛龙井茶生产经营现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现就“大佛”证明商标使用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佛”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新昌县名茶协会是该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依法享有该证明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新昌大佛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法使用“大佛”证明商标,并遵守《“大佛”龙井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向商标注册人提出使用申请,经审核许可后方可使用。获准使用后,由注册人发给“大佛”证明商标使用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大佛”证明商标许可使用费,依法使用“大佛”证明商标。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大佛”证明商标专用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大佛”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大佛”证明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大佛”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大佛”证明商标标识和国家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大佛”证明商标标识的和国家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标识的;
4、在产品或产品包装物上突出使用与“大佛”证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名称的;
5、在外包装上未按规定印制编码的;
6、将“大佛”证明商标作为茶叶生产、经营企业名称、字号使用的;
7、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8、印制单位无商标印制资质、未经注册人许可擅自印制“大佛”证明商标,或在商标印制过程中未实施相应的备案制度和出入库制度,以及其他非法印制“大佛”证明商标标识的。
四、凡经许可使用“大佛”证明商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GB18650-2002《龙井茶》和新昌县大佛龙井茶省级地方综合标准进行生产加工。保证成品茶在外形和内在品质上规范统一,并按商品茶标准标明等级,不得擅自改变产品标准,降低产品质量。
五、大佛龙井茶包装外观应简洁明快,富含茶文化。包装产品应用料讲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大佛龙井茶包装物须经注册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六、“大佛”证明商标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违者一经发现,即提交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并取消其商标使用权。
七、县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明确职责,落实措施,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生产者、经营者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切实规范新昌大佛龙井茶生产经营秩序,合力打造“大佛”品牌,进一步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我县茶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