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城关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七星新区建设步伐,确保七星新区房屋拆迁顺利实施,根据《新昌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拆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七星新区规划拆迁红线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及附属物设施拆迁,均适用本规定。
二、拆迁范围:详见规划拆迁红线图。
三、拆迁期限和搬迁期限、先搬迁期限以县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公告为准。
四、七星新区房屋拆迁的拆迁人为新昌县七星新区发展有限公司。
五、县发展计划、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城管、公安、司法、工商、水利、电信、邮政、供电、广电、供水等职能部门和七星新区管委会及城关镇人民政府应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六、房屋拆迁继续实行“领导包系统、系统包单位(包括转制企业)、单位包个人”的办法,做到“包签约、包过渡、包时间、包稳定”。凡有拆迁任务的主管部门、单位和城关镇人民政府,必须把七星新区房屋拆迁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落实责任制,以确保房屋拆迁工作如期完成。
七、拆除私有住宅房屋和私有商业用房的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安置,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按照《新昌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用途认定及商业用房确认按照《新昌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35、36条规定执行。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其安置用房可免缴房地产契税。
八、拆除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户籍在拆迁范围内行政村)住宅房屋可以实行迁建安置。
迁建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并承担迁建用地的有关费用。拆迁人按照拆迁安置所需用地统一补偿给被拆迁人所在村,由城关镇人民政府和所在村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落实被拆迁人的迁建安置用地,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被拆迁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不予迁建安置,只作货币补偿。
拆迁农民房屋迁建安置建房,原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拆迁农民猪栏、厕所等附房、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和迁建安置,由拆迁人按规定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九、拆除企事业单位和直管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1.拆除企事业单位和直管的房屋,拆迁人按房屋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被拆迁人或其主管部门自行安置和过渡。
2.拆除转制企业房屋,原则上按转制时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如原评估价格不明确的,可按成本法评估,以房屋重置价和土地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3.拆除村级集体的房屋,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和土地统征价予以补偿。
十、被拆迁房屋、安置用房的货币补偿金额和价格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评估机构以拆迁许可证核发时的新昌县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年度基准价为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朝向等因素评估确定。附属物、装修补偿金额按规定标准补偿给其所有人。
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临时建筑未明确期限的按2年计算),应在搬迁期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30%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公示时间十日。
十一、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拆迁房屋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农民迁建安置的土地面积按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或其它合法凭证记载的建筑占地面积计算;有明显误差的,可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调查复核确定。
十二、被拆迁房屋合法占有的土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容积率占有的土地按照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予以补偿。
十三、被拆迁人(指私有住宅房)的周转用房,实行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和被拆迁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帮助解决相结合的原则。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拆迁时新昌县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年度标准。过渡期确定:(1)产权调换的过渡时间从签订拆迁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四个月内;(2)货币补偿的过渡时间为6个月;(3)农民迁建安置过渡时间为房屋腾空至土地交付起10个月。
搬家补助费标准:以每户600元为基数,并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1平方米增加1元搬家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或迁建安置并采用周转用房过渡方式的,再次支付搬家补助费。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应当向其支付一次搬家补助费。
十四、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以及搬迁、安装、过渡费用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商业用房每平方米150元;生产用房每平方米80元;办公、仓储及其他用房每平方米40元。
十五、拆迁范围内拆除私有住宅和私有商业用房的安置地点。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安排在七星新区的安置区内,农民住宅迁建安置地点在本村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农民安置区。在签订拆迁协议前,由拆迁人公布安置房源,农民迁建用地由各村负责公布。
十六、凡在拆迁公告规定的先搬迁期内完成签约、腾空交付拆除并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按照“公开房源、分档安置、公证抽号”的办法落实安置房。
公开房源:安置房全部公开。
分档安置:根据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建筑面积进行分档,对档安置(择房办法另行制定)。
公证抽号:凡在规定的先搬迁期限内完成签约并腾空交付拆除的,按公证抽号办法落实安置房(公证抽号办法另行制定)。
十七、符合规定条件的特困户安置按《新昌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32条执行。鳏、寡、孤、独老人和残疾人,如本人有要求,经批准后可照顾安排在一楼。但必须在拆迁通知书送达后五天内,向县拆迁办提交由当地社区签署意见的书面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结清安置房款,完成搬迁交付拆除。
十八、为加快拆迁工作进程,对在先搬迁期内完成签约并腾空交付拆除私有住宅房的被拆迁人实行以下奖励:
1.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不包括装修、附属物、土地补偿费)的20%给予奖励,对选择迁建安置或产权调换并预约房源后又变更为货币补偿的不予奖励。
2.对在先搬迁期内完成签约并腾空交付拆除的被拆迁人,按拆迁房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5元的奖励。
3.被拆迁人自已解决周转用房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九、在先搬迁期限内完成签约并腾空交付拆除的私有商业用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不包括装修、附属物、土地补偿费)的5%给予奖励。
二十、在先搬迁期限内完成签约并腾空交付拆除的单位房和私有非住宅房的被拆迁人,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5元的奖励。
二十一、本次拆迁范围内拆除有抵押权或产权纠纷的房屋,当事人应在拆迁公告公布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拆迁办组织对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房屋先行拆除。其经济结算待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办理。
二十二、被拆迁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或签订协议后被拆迁人拒不搬迁的,按《新昌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12、13、14条执行。
二十三、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新昌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二十四、本规定由新昌县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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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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