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新昌县 > 正文

关于印发新昌县人民政府贯彻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昌县人民政府贯彻<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新昌县人民政府贯彻《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一、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本县户籍或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

    三、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要切实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作为各镇乡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财政应确保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在年初预算时按上级要求排足计划生育经费。发展计划、卫生、民政、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药品监督、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广播电视、报社等新闻单位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四、对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按规定给予休假,放环2天,取环1天,男扎7天,女扎21天,产后结扎增加14天。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考评。

确因避孕节育措施失败造成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引流产的,由卫生部门出具证明按规定给予受术者休假:流产20天,引产30天,流产同时放环22天,引产同时结扎33天。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对于故意不采取措施而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各镇乡人民政府规定。

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12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夫妇双方均系个体工商户的晚婚对象可免缴一个月的工商管理费,一方为个体工商户的晚婚对象免缴半个月的工商管理费。

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个家庭可领取每年不少于12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时间自领证之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为下岗职工、无业居民的,全部由另一方单位负担。农村有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具体办法由镇乡人民政府规定。

七、领证的独生子女入托、入学(指小学),其所需的保育费、学费,按规定报销。双职工由父母所在单位各报销一半;一方为下岗职工、无业居民的,由另一方单位全报。农村有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具体办法由镇乡人民政府规定。

父母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的独女户、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其女儿在本县参加中考的,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证明,享受总分加5分待遇。

对父母双方均系农村居民或无业居民、双方为下岗职工,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独生子女及农村双女儿户子女,其高考成绩名列全县文、理科前3名并被普通高校正式录取的,分别给予5000元的奖励。

八、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在本县所在镇乡中心卫生院以及县级医疗单位(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妇保所、城东医院)就诊的,可向就诊医院报销挂号费、门诊检查费(专家门诊除外),住院床位费(特殊病房除外)优惠20%

有条件的镇乡,每年·期间组织独生子女免费健康检查一次。

九、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十四周岁以内到本县风景名胜区(大佛寺、穿岩十九峰、沃洲湖、湖莲潭等)游览,享受门票半价优惠。

十、农林科技部门优先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提供适用技术、优良种苗及产业化经营服务;优先安排参加各种农业技术培训;优先提供科技信息服务;专家服务团优先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提供重点服务。

农村审批宅基地,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农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

十一、积极推行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建立多层次农村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系列,真正解决实行计划生育家庭老有所养问题。建立与健全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为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提供社会保障。

十二、对实行计划生育的下岗职工和无业居民,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优先安排参加就业培训,优先推荐就业。

十三、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职工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所在单位三年内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和授予荣誉称号,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计生干部当年不得评为各类先进。

干部职工及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当事人,如多生子女、早婚早育等,三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个人,不能推荐为各级党代表、人民代表、政协委员,五年内不得提拔、晋升工资。

经考核计划生育工作未达标的乡镇和部门,第一年由县主管部门予以黄牌警告,限期改正,第二年仍不达标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计生干部的责任。

十四、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除按《省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各处以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十五、出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村,自发现之日起停止该行政村宅基地审批一年。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农村居民,除按《省条例》规定处理外,十年内不得批给宅基地。

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729日新昌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十七、本实施细则由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626日印发

─────────────────────────────────────────────────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新昌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xinchangxian/20210603/242347.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