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昌县人民政府贯彻<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新昌县人民政府贯彻《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一、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本县户籍或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
三、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要切实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作为各镇乡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财政应确保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在年初预算时按上级要求排足计划生育经费。发展计划、卫生、民政、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药品监督、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广播电视、报社等新闻单位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四、对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按规定给予休假,放环2天,取环1天,男扎7天,女扎21天,产后结扎增加14天。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考评。
确因避孕节育措施失败造成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引流产的,由卫生部门出具证明按规定给予受术者休假:流产20天,引产30天,流产同时放环22天,引产同时结扎33天。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对于故意不采取措施而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各镇乡人民政府规定。
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12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夫妇双方均系个体工商户的晚婚对象可免缴一个月的工商管理费,一方为个体工商户的晚婚对象免缴半个月的工商管理费。
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个家庭可领取每年不少于12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时间自领证之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为下岗职工、无业居民的,全部由另一方单位负担。农村有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具体办法由镇乡人民政府规定。
七、领证的独生子女入托、入学(指小学),其所需的保育费、学费,按规定报销。双职工由父母所在单位各报销一半;一方为下岗职工、无业居民的,由另一方单位全报。农村有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具体办法由镇乡人民政府规定。
父母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的独女户、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其女儿在本县参加中考的,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证明,享受总分加5分待遇。
对父母双方均系农村居民或无业居民、双方为下岗职工,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独生子女及农村双女儿户子女,其高考成绩名列全县文、理科前3名并被普通高校正式录取的,分别给予5000元的奖励。
八、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在本县所在镇乡中心卫生院以及县级医疗单位(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妇保所、城东医院)就诊的,可向就诊医院报销挂号费、门诊检查费(专家门诊除外),住院床位费(特殊病房除外)优惠20%。
有条件的镇乡,每年“六·一”期间组织独生子女免费健康检查一次。
九、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十四周岁以内到本县风景名胜区(大佛寺、穿岩十九峰、沃洲湖、湖莲潭等)游览,享受门票半价优惠。
十、农林科技部门优先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提供适用技术、优良种苗及产业化经营服务;优先安排参加各种农业技术培训;优先提供科技信息服务;专家服务团优先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提供重点服务。
农村审批宅基地,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农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
十一、积极推行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建立多层次农村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系列,真正解决实行计划生育家庭老有所养问题。建立与健全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为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提供社会保障。
十二、对实行计划生育的下岗职工和无业居民,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优先安排参加就业培训,优先推荐就业。
十三、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职工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所在单位三年内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和授予荣誉称号,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计生干部当年不得评为各类先进。
干部职工及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当事人,如多生子女、早婚早育等,三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个人,不能推荐为各级党代表、人民代表、政协委员,五年内不得提拔、晋升工资。
经考核计划生育工作未达标的乡镇和部门,第一年由县主管部门予以黄牌警告,限期改正,第二年仍不达标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计生干部的责任。
十四、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除按《省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各处以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十五、出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村,自发现之日起停止该行政村宅基地审批一年。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农村居民,除按《省条例》规定处理外,十年内不得批给宅基地。
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7月29日新昌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十七、本实施细则由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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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6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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