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第4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三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新昌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新昌县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旨在通过对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社会救助和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引导和激励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县成立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县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审计、残联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负责计划生育公益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县财政拨款50万元;
(二)社会各界(包括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助;
(三)计划生育公益金利息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的补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划生育家庭,经批准可享受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
(一)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发生严重意外伤残或死亡,且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已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双方,发生严重意外伤残或死亡,且子女在18周岁以下的;
(三)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第六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的补助标准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夫妻双方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每户每年1000元的补助,连续补助15年;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视情每户给予2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 公益金补助每年审批一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可向所在村、社区或单位领取并填写《新昌县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经村、社区或单位初审、所在地镇乡政府审核并公示7天后,报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审批。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对象。
第八条 申请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补助的,在填报《新昌县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时,需附县民政或有关医疗单位出具的低保、伤残(或死亡)书面证明。
第九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建立内部规章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计划生育公益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计划生育公益金的帐号和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开,常年接受社会捐助和监督。
第十条 对在申报、审批、发放计划生育公益金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的,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助费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基数范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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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6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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