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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昌县国防动员潜力调查统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县府各部门:

现将《新昌县国防动员潜力调查统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新昌县国防动员潜力调查统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防动员潜力调查统计工作,准确、及时地掌握全县国防动员潜力情况,确保平时动员准备和战时快速动员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规和南京军区、浙江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动委)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动员潜力,是指国家动员用于战争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神力量的总和。其主要内容包括人民武装、政治、经济、人民防空、交通运输、工程机械、医疗卫生、邮电通信、科技文化和信息动员等。

第三条    国动委各办公室、各乡镇国防动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国动办)和有关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国防动员潜力调查统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调查力量和有关保障,确保调查统计工作顺利实施,按要求完成国防动员潜力调查统计任务。

第四条    国防动员潜力调查统计工作,由县国动委统一组织,县国动委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实施,各成员单位、乡镇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共同参与完成。

第五条    县国动委各办公室及乡镇国动办的办事人员,各成员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联络员为各单位国防动员潜力调查统计人员。未编配办事人员或联络员的单位、部门,要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负责国防动员潜力调查统计工作。参与国防动员潜力调查统计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负责,耐心细致,深入调查,全面正确地做好调查统计,并做好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县域内所有单位,均有按照国防法规要求如实提供国防动员潜力调查统计所需资料的义务。不得拒报、瞒报、虚报和伪造。

第七条    国防动员潜力调查统计所需经费从国防动员工作经费中列支,纳入县和乡镇财政年度预算。主要用于表格印制、人员培训、软件开发、网络(数据库)建设、潜力评估以及调查统计人员的误工补助等支出。

第八条    国防动员潜力调查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法,统计时间和内容根据上级国动委的要求进行;潜力核查工作一般在每年的第三季度组织一次。调查指标分为时点指标和时期指标,分别为上年度的1231日和11日至1231日。

第九条    国防动员潜力调查实行分工负责制。

县国动委综合办公室主要负责调查统计的协调和计划制定、表格印制,组织业务培训和开展国防动员潜力调查统计的指导、汇总、核对、检查和评估及上报调查统计数据资料。

县国动委其他办公室所属成员单位、乡镇国动办应根据职责规定和要求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国防动员潜力调查统计和核对。各办公室对上报的调查统计数据进行复核、抽查、汇总和评估,而后上报县国动委综合办公室。

第十条    国防动员潜力调查统计按照部署、调查、复核、抽查、汇总和评估的程序分步组织实施。由县国动委统一部署国防动员潜力调查统计任务,并对调查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国防动员潜力调查应做到认真细致、完整真实,采取实地调查与资料调查、普遍调查与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法,确保调查数据的全面、准确。

县国动委各办公室和乡镇国动办应对调查统计取得的数据资料质量进行全面复核,按照动员软件的要求对数据进行规范化处理。上级国动委办事机构应派人对国防动员潜力调查统计工作跟踪监督,发现差错及时纠正。

县国动委各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调查统计资料按10%的比例进行抽查,未达到标准的,由原调查单位重新调查,直到达到标准为止。

县国动委综合办公室对所有调查统计资料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估,并报上一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备案。其他办公室分别向本级国动委综合办公室和上级国动委对口办公室上报调查统计资料及分析评估意见。

第十一条    国防动员潜力调查统计检查验收标准。

县、乡镇行政区划和经济状况的数据以上年度《新昌县年鉴》的数据为准。

有关设施、工程、机构、企业等相对固定项目的数量统计不得有误差;其属性的具体数据统计,误差率不超过5 ‰

有关人员、车辆、设备等易变更项目的数据统计,误差率不超过5‰;其属性的具体数据统计,误差率不超过1%

各项目及其属性的具体检查验收标准另行明确。

第十二条    县国动委各办公室及乡镇国动办均应建立健全国防动员潜力资料数据库,每年在潜力调查时更新一次。

第十三条    为确保数据的安全保密,潜力数据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严格使用和查询权限,专用计算机和数据必须进行保密处理。  

第十四条    对完成国防动员潜力调查统计任务出色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被动应付或调查数据不准确、完成任务迟缓的单位、个人,视情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保密规定,或干扰、阻挠、破坏国防动员潜力调查统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国动委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国动委,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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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5月2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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