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良好环境,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加快我县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根据新政发[2003]12号《关于鼓励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政策意见》的规定,现将实施“绿卡”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绿卡”发放对象:在本县投资并生活在本县的外籍管理人员、实际利用外资1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中外合资企业中方法人代表及内资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外地管理人员。
二、“绿卡”服务内容:
1.“绿卡”持有者的子女入学,享受本县市民同等待遇,并可优先挑选学校。
2.“绿卡”持有者到县级医疗单位就诊,由导医服务人员陪同,全过程予以优先。县人民医院、中医院设立专线电话,成立医疗服务小组。建立外商健康档案,必要时实行专家上门就医。
3.“绿卡”持有者到县内三个省级景区休闲观光门票免费。
4.“绿卡”持有者如持有境外驾驶执照需要办理本地驾驶证的,由公安部门派专人负责办理。
5.“绿卡”持有者在县内发生交通违章,教育为主。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优先、从轻处理。
三、重点服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指定领导、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办理涉及“绿卡”的有关事宜,制定扎实有效的措施,提高服务人员素质,改善服务质量,定期与持卡者见面沟通,帮助解决外商在生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其他乡镇和部门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积极为持卡者创造一个优良、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四、“绿卡”的发放和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县外经贸局负责协调。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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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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