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城关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城区化粪池和装潢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二月九日
附件:
新昌县城区化粪池和装潢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化粪池的建设、管理,保持市容环境整洁,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新昌实际,制定城区化粪池和装潢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一、凡在城区(包括规划区内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民用建筑,均应按国家建设部GJJ27-89《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浙江省建筑设计院编制的省标准化粪池图集进行设计施工。
二、新区开发和旧城拆建及单位自建的环卫设施,必须由环卫部门参加会审和竣工验收;化粪池的设计必须经环卫部门审核,图纸变更要经环卫部门同意,建成后须经环卫部门验收合格。
三、商品房的化粪池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向环卫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由环卫部门终身管理维护。在发建筑许可证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向环卫部门一次性交纳化粪池管理维护费,收费以5号化粪池标准一次性交纳8000元,化粪池每增减1号相应增减2000元,纳入商品房成本。
四、环卫部门接收化粪池后的管理工作范围包括化粪池粪便的清运和清渣,化粪池上、下二只连接井的清理,化粪池下连接井外的管道维护管理。对上连接井以上部份环卫部门不承担管理责任。对人为造成的化粪池及井、管损坏,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经济责任。
五、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向环卫部门一次性交纳装潢垃圾清运费,收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计算。
六、环卫部门收取装潢垃圾清运费后,应及时清运,保持环境整洁。
七、凡在本实施意见颁发前,已建或正在建造的化粪池,因设计、施工不合格或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由环卫部门通知产权单位限期改造,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负责,在未改造前,产权单位(或所有者)应积极采取措施,杜绝粪便满溢、污染环境。
八、对违反本实施意见,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按《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九、本实施意见从二○○三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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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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