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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印发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为加强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净化县城城区环境,减少噪声、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创造一个文明、安全、洁净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双禁)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在县城建成区内:东至城东大桥——东环岛——平川路以西,包括城东医院;西至鼓山大桥——西环岛——新时代广场以东,包括桂花园新村;南至大佛寺景区——原轴承总厂南端围墙——山亭山——湖莲潭公园以北,包括状元新村;北至104国道(城东大桥至鼓山大桥段)以南范围内所辖行政区域(含界限划分线区域),以及不在以上范围建成区内的消防重点保卫单位周边50米为双禁区域。

二、双禁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双禁区域以外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须经公安、安监部门批准。

四、违反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的,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违反本通告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均有权加以劝阻,或向公安、安监等部门举报,公安机关与其他职能部门为举报人保密。

七、本通告所称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八、重大节庆燃放礼花,须按规定报县政府核准。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年十二月五日       

 

 

 

 

 

 

主送: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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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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