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新昌县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更好地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根据县政府授权浙江省新昌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署的借款合同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经县政府授权,由浙江省新昌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发展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的贷款。
第三条 资金管理包括:资金拨付管理机制的建立,用款计划的编制,资金的拨付依据、拨付程序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用款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初审后,经县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报送县政府确定,并经国家开发银行认可。
第五条 所有用款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及监理实行公开招投标,招投标过程须接受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和监察局的监督,开工后应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的要求,对项目进行保险。
第六条 用款单位应确保项目资本金及其配套资金与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同比例到位。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资金实行统一银行开户、统一调度、统一审批程序,项目用款额度由县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具体由投资发展公司实施,县财政局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用款过程中如需调整各项目的资金额度,必须经县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九条 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结算经办行由投资发展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协商确定。各用款项目必须在上述结算经办行开设国家开发银行资金专户,不得多头开户,未经国家开发银行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开户银行。
第十条 资金统一实行预算和计划管理,即各用款单位在使用资金前,必须编制项目预算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报送各有关部门和投资发展公司。资金的拨付必须合法、合理、有依据,与工程进度相一致,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无计划、超计划或手续不全的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的依据
(一)用款项目为经县政府研究确定后的工程项目,项目用款额度为县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的数量。
(二)用款单位为非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单位,必须与投资发展公司签订用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三)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的要求,用款单位必须及时向投资发展公司报送与工程有关的各种资料(包括设计图纸、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经监理单位及项目业主同意签章的每月工程进度报表和能全面、真实地反映用款单位财务状况的各种资料),以备国家开发银行及县政府有关部门核查。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的程序
(一)所有资金由县政府或县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各项目的施工进展情况统筹安排,经县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后到投资发展公司进行核拨。
(二)投资发展公司根据县政府或县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委员会的安排,核实各项目进展情况后拨付。资金拨付要做到拨付有依据,手续齐全。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监督
第十三条 投资发展公司应定期与各用款单位进行帐户核对,如发现拨付与实际不相符的,应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投资发展公司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各项目执行情况定期监督、检查用款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并及时报送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
第十五条 所有项目竣工验收后,用款单位应及时通报投资发展公司,并提供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等各相关职能部门审定的审价、决算和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投资发展公司应定期向县政府和县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委员会书面报告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 投资发展公司应定期接受县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投资发展公司要健全内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岗位职责权限,确保资金的安全。拨款使用的专用印章,必须由专人保管,不得随意更换;严格执行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资金的偿还
第十九条 资金的偿还: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由县政府根据还款计划每年统筹安排,将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划入投资发展公司专户,用于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二)当土地出让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时,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投资发展公司进行补贴,以保证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的偿还。
(三)非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用款单位必须按与投资发展公司签订的用款合同及时将还款资金划入投资发展公司专户,用于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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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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