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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实施意见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加快健全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为民办实事的长效机制,根据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简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实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是减轻消费品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影响的重要举措,是调整社会分配格局、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镇乡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二、实施原则

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的确定和实施,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要科学界定享受补贴的对象,合理确定补贴标准。

(二)公开公平。补贴的标准、对象、办法以及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确保应补尽补,公正、公平。

(三)积极稳妥。补贴的确定和实施,要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积极稳妥,确保这项制度平稳运行。

三、实施对象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因下岗失业、患重大疾病、受灾害影响及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20%之间的人员。具体确定办法由县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救助的对象。

四、实施标准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为一年一次性补贴。根据省政府发布的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在3-5%(含)之间的,给予低收入人群不低于半个月当地全额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物价补贴;涨幅在5-10%(含)之间的,给予低收入人群不低于一个月当地全额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物价补贴;涨幅在10%以上的,另行研究确定补贴标准。对于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下降或持平的,不予扣减原救助标准。

五、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工作的领导,县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发改、统计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该项物价补贴按现行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渠道列支。

(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上,严禁截留、挪用,确保困难群众的利益。

 

 

 

○○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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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1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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