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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印发新昌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重新修订后的《新昌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新昌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一、为鼓励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县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县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

三、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五、县科学技术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六、县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范围:

1)在前三年内经过鉴定(评审)或验收的科技成果。

2)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经实施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并仍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

七、县科学技术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人员:

1)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较大贡献的;

2)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较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3)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4)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

八、县科学技术奖每2年评审1次。

九、符合县科学技术奖申报范围和条件的,应在当年的31日前向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报。

十、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县科学技术奖励推荐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获奖项目、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十一、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县科技行政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委员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推荐项目专业情况,在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中聘任。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

十二、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十三、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申报项目的行业分布情况,组织相应的行业评审组,负责各相关评审范围内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行业评审组成员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可以兼任行业评审组成员。

十四、被推荐的县科学技术奖项目完成人,不得以任何身份参加被推荐当年的评审工作。

十五、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各行业评审组的成员与被推荐的科学技术奖项目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六、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

1)初评。由行业评审组召开会议,按照国家相应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体系以记名打分的方式进行评审,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2)公示。初评结果在有关传播媒体上公示;

3)异议及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候选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作出处理;

4)提出奖励建议。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和异议处理情况,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确定奖励方案,并提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或特等奖的奖励建议。

十七、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项目建议,按规定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

十八、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各行业评审组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守秘密。

十九、获得县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特等奖奖金5万元,一等奖奖金2万元,二等奖奖金6000元,三等奖奖金3000元。

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支。

二十、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的分配:

1)单位提供工作条件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归属获奖单位,所得奖金70%以上分配给项目完成人员,获奖单位应尊重获奖项目主持人对奖金分配的意见。

2)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各主要完成单位,奖金由各完成单位自行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3)单位未提供工作条件,由个人努力所取得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及奖金归个人。

二十一、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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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1月2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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