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生态县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新昌县生态县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县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进我县生态县建设,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县委、县政府《关于生态县建设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生态县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生态专项资金)是指由县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生态县建设方面的投入奖励和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生态专项资金由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县地方财政支出的0.15%以上,列入生态县建设、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年度计划。
三、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项目补助
1.重要生态功能区(含重要水系源头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长诏水库饮用水源地等)保护。主要包括规划编制、保护、恢复和重建工程项目,生物多样性抢救性保护措施等。
2.生态工业园区创建。
3.省、市级生态乡镇建设规划编制。
4.农业农村污染综合防治工程项目。主要包括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工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乡镇农村区块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等)、农业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工程、绿色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等项目。
5.生态环境管理系统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基础性科学研究、重要生态政策研究、生态保护实用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6.重点环境污染整治项目。
7.重点生态补偿项目。
(二)工作奖励
1.创建工作奖励:国家级、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省、市级生态乡镇,市、县级生态村,省、市级绿色社区等创建成功奖励。
2.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落实生态县建设工作年度(任期)目标责任制情况的奖励。
(三)生态县建设宣传教育费用。主要包括生态县建设宣传广告、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等费用。
(四)县生态办能力建设和日常办公费用。
四、生态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
(一)属项目补助类的,申报项目应当符合生态县建设规划,已纳入生态县建设相关专项计划管理,配套资金已落实。
(二)属创建工作奖励类的,必须具有相应级别单位[国家环保总局、省生态办(省环保局)及其他省级相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市生态办(市环保局)及其他市级相关部门、县人民政府、县生态办(县环保局)]的正式命名(认可)文件。
(三)属年度考核奖励类的,由县生态办按年度考核结果提出初步方案,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生态县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四)属生态县能力建设、宣传教育和日常办公费用的,应编制年度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核。
五、生态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符合生态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向县财政局、县生态办申报。
(二)申请生态专项资金的项目,须填写《新昌县生态县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同时附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批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以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资料。申报项目应提出实施后或预期实施后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
(三)已经安排使用过生态专项资金的项目需继续申请的,应当提供上一期项目实施的绩效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四)申请生态专项资金应于每年10月底前按规定程序上报。
六、生态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由县财政局、县生态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按照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结合当年生态县建设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进行书面审查和必要的现场抽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项目审查意见及资金安排建议。
(二)县政府依据县财政局、县生态办提出的审查意见及资金安排建议,研究确定具体项目和经费数额,县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下拨补助。
七、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生态办具体负责,实行专款专用和无偿使用,严禁项目单位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二)当年未完成的项目,专项资金年终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三)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用生态专项资金的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结果应报送县财政局和县生态办。
(四)县财政局、县生态办要加强对生态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财政部门将停止拨款或收回专项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取消该部门(单位)申请使用生态专项资金资格二年。
八、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生态办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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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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