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央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共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公共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0号)和全省农村卫生工作会议精神,从我县实际出发,加大投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健全公共卫生体系,加强直接面向农民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服务,保证农村重点人群享有重点服务,保证农民享有基本的卫生安全保障,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健康需求,从整体上提高广大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公共卫生工作的总体目标。到2007年,建立健全县、镇(乡)、村分级负责的农村公共卫生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县、镇(乡)、村三级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县和镇(乡)政府加强公共卫生的投入保障和责任考核机制,进一步推动全县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爱国卫生、卫生监督和基本医疗保障工作,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到2010年,全县公共卫生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省先进水平。
(三)公共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
1.强化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全面落实预防接种等各项疾病防制措施,有效控制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职业病。积极开展常见慢性病的综合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制度,提高对农村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严重影响农民健康问题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应急能力。
2.提高妇幼保健工作水平。加强婚前保健服务,加强妇女生殖保健、常见妇女病防治和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及诊治工作,进一步控制和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努力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出生人口素质。
3.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结合创建文明村镇、卫生村镇等活动,加大改水改厕和除“四害”工作力度,逐步推行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和处理。大力推进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增强农民健康意识。
4.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力量,协调公安、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环保、农业等部门实行联合执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舆论监督的作用,全面加强对食品、药品、企业、学校、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的卫生监督管理,提高卫生安全保障水平。
5.改进基本医疗服务。调整和优化农村卫生资源布局和配置,在社区卫生服务全覆盖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服务内涵,加大乡镇(中心)卫生院改革力度。加强卫生支农,采取赠援医疗设备、人员培训、派驻医生、技术指导、巡回医疗、双向转诊、学科建设、合作管理等方式,提高农村基本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不断提高农村卫技人员防治常见病、多发病的能力,为农民提供便捷、连续、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做到小病不出村镇、大病及时救治。
二、建立健全三级公共卫生管理体制和服务网络
(四)建立由政府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公共卫生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查公共卫生工作的开展,将公共卫生工作情况纳入有关部门和乡镇干部绩效考核内容。县政府通过制定并实施县域卫生规划,不断优化布局和配置,建立和完善以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为指导、乡镇(中心)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公共卫生网络。
(五)镇(乡)政府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落实县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辖区内公共卫生工作的检查与考核。镇(乡)政府要有一位领导分管卫生工作,并在镇(乡)在职干部中确定一名专(兼)职公共卫生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六)村级组织要做好本村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村“两委”负责组织实施本村的环境卫生、改水改厕、健康宣教、企业卫生安全、集体聚餐、食品药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巡查、信息报告和流动人口的卫生管理等;办好村卫生室,督促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履行公共卫生工作的有关职责。各行政村要确定一名公共卫生联络员,具体负责本村的疫情报告、计划免疫管理、妇幼保健工作及食品卫生、公共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联络员原则上由村干部、计划生育服务员或乡村医生担任。
(七)加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是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中心,应依法履行公共卫生工作职责,承担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医疗救治、卫生监督以及对镇(乡)、村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等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建设标准,加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院和医疗机构的建设。争取2006年前完成县公共卫生中心建设工程。
(八)进一步明确乡镇(中心)卫生院职责。县政府集中力量在每个建制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按照规范化标准要求,加强乡镇(中心)卫生院的基础设施和基本装备建设。乡镇(中心)卫生院主要承担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受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要在建设成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础上,向农民提供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社区卫生服务。乡镇(中心)卫生院的公共卫生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内设公共卫生科负责日常工作。根据交通状况、经济水平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不同乡镇(中心)卫生院的功能定位。临近城区、中心镇的卫生院应侧重公共卫生服务,边远地区的卫生院要确保为农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要深化乡镇(中心)卫生院运行机制、分配制度和用人制度改革。乡镇(中心)卫生院要与乡镇计生服务站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在公共卫生工作中共同发挥积极作用。
(九)落实村卫生室“网底”功能。根据县域卫生规划,合理布局村卫生室,扩大覆盖面,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要设立一个卫生室或卫生服务点,使每个农民就近就能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强规范化建设,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接受村“两委”、乡镇(中心)卫生院的管理和指导,承担责任区域的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常见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健康宣教,协助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建立健康档案等工作。村卫生室提供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政府给予必要的补助。
(十)建立健全农村卫生监督体系。根据“划片设置,垂直管理”的原则,2007年前,按2-4个乡镇或6-12万人口设置一个卫生监督派出机构,人事和财务纳入县卫生监督所统一管理,人员编制按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制订的有关标准执行。
(十一)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素质。严格准入条件,录用人员实行公开招考制,在全行业内择优聘用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强化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加强在职医务人员学历升级教育、全科医学知识转型教育和乡村医生全科医学知识培训,不断提
三、加强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
(十二)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服务。通过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等形式,为农民家庭提供健康教育、健康随访、社区巡诊和连续、方便的基本医疗服务。把推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改进对农民的医疗卫生服务结合起来,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水平。
为切实保障农民健康,做到无病早防、有病早治,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巩固和完善,县政府决定,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免费提供二年一次的健康体检,并逐步建立健康档案。
(十三)保证农村重点人群享有重点服务。为农村儿童提供系统保健和预防接种;为农村妇女提供孕产保健和妇女病检查;为农村特困残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户等困难群体和60岁以上老人提供定期随访服务,实行动态管理;为农村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和精神病患者提供社区服务,并按国家规定适当减免治疗费用。
(十四)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安全保障。落实对农村学校、企业、医疗机构等的巡查协管,加强对农村食品、饮用水卫生的监测和集体聚餐的指导与管理。做好人畜共患疾病的监控与防范工作。进一步提高农村公共卫生信息报告及时率和卫生监督覆盖率,努力避免因信息报告不及时、控制措施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十五)做好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加强公安、卫生、人口与计生、教体、劳动保障等部门及镇(乡)政府之间流动人口信息的交流。重点做好流动人口的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外来务工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实行流动人口儿童免疫预防接种居住地管理,使外来适龄儿童享受与当地儿童一样的免疫预防;落实《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关于“流动人口妇女享有与户籍所在地妇女同等的保健服务”目标。落实对肺结核、血吸虫病、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患者的查治和管理措施。
(十六)建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和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从2005年起,县政府按全县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15元(其中省拨5元)的标准设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设立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
(十七)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直接面向农民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支出,提高现已开展工作的服务质量,增加符合农民需要的服务项目,减轻农民的费用负担。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用于两年一次的健康体检。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
(十八)落实乡镇(中心)卫生院经济政策。县政府将逐年增加对乡镇(中心)卫生院的投入,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切实帮助解决卫生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困难。乡镇(中心)卫生院承担公共卫生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县财政预算安排。
(十九)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由乡镇(中心)卫生院、村卫生室为主承担。通过联村医生、驻村医生等多种形式的“责任医生制”,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分片包干”的工作机制,使农村居民就近获得医疗卫生服务。
四、切实加强对公共卫生工作的领导
(二十)加强公共卫生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要把公共卫生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探索,及时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取得成效。
(二十一)公共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县发展和改革、卫生、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农业、环保、宣传、教体、人口与计生、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监、民政等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在加强公共卫生工作中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共卫生工作。
(二十二)加强对公共卫生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县政府每年组织对各镇(乡)公共卫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考核,重点检查和考核公共卫生管理职责和直接面向农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落实情况。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使农民真正享受到公共卫生服务。
附件: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内容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附件:
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内容
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服务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服务内容 |
1 | 健康教育 | 村村设置健康宣传栏,定期更新内容; 户户获得健康教育资料,及时上门宣教; 开展育龄妇女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咨询与教育。 |
2 | 健康管理 | 充分利用健康体检、临床诊疗、无偿献血、婚前检查、职业体检、重点人群服务等体检资料,结合主动上门服务,为农民逐步建立健康档案,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干预。 |
3 | 基本医疗 惠民服务 | 方便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治;建立双向转诊制度;结合农忙和疾病防控等情况,及时组织开展社区巡诊,处理常见病患,访视重点对象,落实防控措施,做到小病不出村镇、大病及时救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医药收费政策,对困难群众适当减免诊疗费用。 |
4 | 合作医疗 便民服务 | 负责合作医疗相关问题的解答,协助做好政策宣传。及时了解本区域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就医情况。通知并协助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及时报销等。 |
保证农村重点人群享有重点服务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服务内容 |
5 | 作童保健 | 向 0-7 岁的儿童提供省免疫规划规定的 7 种一类疫苗的接种服务,确保接种率达到 95% 以上;0-3 岁儿童在首次体格检查时建立系统管理档案,定期接受8 次健康体检,系统管理率达到 90% 以上。 |
6 | 妇女保健 | 向孕产妇提供5次产前检查、3次产后上门访视和1次产后常规检查;向育龄已婚妇女每三年提供1次常见妇女病检查。 |
7 | 老人和困难 群体保健 | 为 60 岁以上老人和特困残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户等困难群体配备社区责任医生,定期随访,跟踪服务,动态管理。 |
8 | 重点疾病 社区管理 | 1. 结核病:发现病人及时登记报告并督导服药、复查; 2. 血吸虫病:开展查灭螺、病人检查和药物治疗; 3. 艾滋病:开展艾滋病咨询,协助做好艾滋病自愿检测和抗病毒药物治疗; 4. 精神病:对农村精神病人进行监护指导和治疗指导; 5. 主要慢性病:对高血压、肿瘤、糖尿病、肝炎等疾病开展咨询服务和用药指导。 |
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安全保障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服务内容 |
9 | 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 | 按规定要求收集和报告传染病疫情、集体中毒、职业危害及农村集体聚餐、饮用水污染、出生死亡、出生缺陷和外来人员等信息。 |
10 | 环境卫生 协管 | 配合做好村居环境综合整治和改水改厕工作,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和除“四害”工作。 |
11 | 卫生监督 协查 | 配合县级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对农村学校、医疗机构、相关企业和经营单位开展卫生检查。 |
12 | 协助落实疾病防控措施 | 承担或协助做好传染病病人的消毒隔离、治疗和其他防控工作,协助开展疾病监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
1.上述项目中的劳务性服务开支,从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支出,对农民实行免费服务。
2.国家规定向农民免费提供的项目,如向适龄儿童提供一类疫苗的免疫接种、艾滋病自愿检测和抗病毒治疗等,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另行安排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