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新昌县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新昌县属六度地震烈度区。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快速、有序、高效地进行,最大限度避免或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和《绍兴市地震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境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三)地震灾害事件按照地震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强烈有感地震,一般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强烈有感地震指公众震感强烈、产生较严重社会影响,但未造成建筑物破坏或只造成轻微破坏,无直接人员伤亡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3.5-4.5级地震。
一般地震灾害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般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5-5.0级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指造成3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7.0级地震。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四)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应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1.履行职责,快速反应。地震灾害发生后,各有关政府迅速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努力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确保社会稳定。
3.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地震应急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地震灾区政府是应对地震灾害的主体。根据地震灾害的伤亡程度、损失大小、影响范围和应急所动用的资源等因素,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4.分工负责,协同应对。各有关部门根据“三定”方案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级响应、统一指挥,各施其责、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5.广泛动员,依靠科技。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发挥社区和乡镇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和发挥驻新部队在地震应急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地震灾害发生后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协调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与救灾工作,组织指挥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的应急与救灾工作。
(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县长(必要时由县长直接担任)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
县科技局(县地震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县人武部负责人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粮食局、经贸局、教体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水电局、文广局、卫生局、环保局、安监局、旅游局、供销社、县人防办、供电局、质监局、药监局、气象局、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消防大队、武警中队、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2.确定应急工作方案。
3.部署和组织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镇乡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4.协调驻新部队迅速组织力量参加抢险救灾。
5.必要时,组成现场指挥部直接指挥灾区应急工作。
6.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三)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县地震管理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县府办和县科技局(县地震管理办公室)及各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可视情况和应急需要,下设综合联络组、震情信息组、灾情信息组、资金与生活保障组、抢修抢险组、医疗卫生组、灾民安置组、新闻宣传组等,人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出联络员参与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了解、收集、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2.提出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
3.贯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镇乡政府、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地震现场指挥部以及国家、省、市地震紧急救援队和外县地震救援队伍的应急工作。
4.指导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宣传,对有关新闻稿进行审核。
5.对地震应急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6.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应急响应
(一)强烈有感地震的应急响应
强烈有感地震发生后,有感地区的镇乡政府负责组织指挥本镇乡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县政府领导和支持地震应急工作。各有关应急层次响应如下:
1.县委、县政府值班室接到县科技局(县地震管理办公室局)或有感地区的镇乡政府上报的地震信息后,立即将震情报告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本预案相关程序。
2.有感地区的镇乡政府启动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迅速搜集了解震情灾情及公众反应和社会影响,报告县政府,同时抄送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有感地区的镇乡政府立即部署各项地震应急工作,视情开展伤员救护、灾民安置、险情处置、通信保障、危房鉴定、维护治安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稳定社会。
4.电信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县科技局(县地震管理办公室局)和领导机关的对外通信,必要时切断外界打入县科技局(县地震管理办公室)的电话。
5.新闻单位迅速与县委办、县府办和县科技局(县地震管理办公室)取得联系,在征得有关领导同意后,及时将地震消息和地震趋势分析意见向社会报道,以消除市民的恐惧心理。
6.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听取县科技局(县地震管理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关于震情及其趋势分析的汇报。
7.如县地震应急指挥机关受到人群围堵或因避震造成人员拥挤、交通堵塞等,由公安部门负责疏导。
8.根据震情趋势分析意见决定下一步工作:如在本县不会发生破坏性地震,县政府解除应急状态;县级新闻机构随后播发地震部门提供的地震趋势分析意见,迅速稳定人心。如在本县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县政府进入临震应急状态。根据需要请求省、市地震部门派出地震现场工作组,加强地震现场监测和震情跟踪。
9.县政府及时将震害影响及处理情况上报市政府,通报市地震局及有关部门,请求给予指导帮助,尽快消除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二)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后,由县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地震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灾区所在镇乡政府部署指挥本镇乡内的地震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各有关应急层次响应步骤如下:
(1)县政府值班室接到县科技局(县地震管理办公室)或震区镇乡政府上报的地震信息后,立即将震情报告县政府领导,同时经县政府政务网络发往各镇乡政府和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实施本预案;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履行各项职责,将震情和初步掌握的灾情通报驻新部队并迅速通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其他县级有关单位,上述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视情启动本部门(系统)地震应急预案。
(3)灾区的镇乡政府迅速做出应急响应,实施本级地震应急预案,调查了解震情、灾情,报告县政府并抄送县地震和民政部门,同时抄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成立镇乡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指挥地震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必要时采取紧急应急措施。
(4)县民政、公安、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铁路、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相关灾情,报告县政府并抄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县民政局。
(5)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震情灾情、经济和社会影响等情况;地震发生后2小时内,指挥部向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必要时请求市政府支援。
(6)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全体或部分指挥部成员会议,听取县科技局(县地震管理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关于震情、灾情和地震趋势分析意见的汇报,确定地震应急工作方案;必要时组织县级有关部门对灾区的紧急支援和本县非灾区对灾区的援助,部署和协调抢险救灾行动;必要时组成现场指挥部直接指挥灾区应急工作。
(7)以县政府名义向灾区发出慰问电。
(8)组成由县政府领导带队的抗震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三)较大及以上等级的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的地震灾害后,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地震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各有关应急层次响应步骤如下:
1.按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1-8步骤应急响应。
2.如发生重大地震灾害、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可越级直接报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时抄报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省、市的紧急支援。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现场指挥部直接指挥灾区应急工作,必要时采取紧急应急措施;组织本县非灾区对灾区的援助,部署和协调抢险救灾行动。
(四)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1.破坏性地震灾害预报发布后的应急处置
破坏性地震临震是指省、市政府发布即将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预报后的状态。临震预报发布后,即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
(1)县人民政府的临震应急响应。
①县科技局(县地震管理办公室)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坚持24小时与省、市地震部门保持通讯联系,随时掌握并报告震情变化;会同省、市地震部门做好预报区的地震活动监测和震害评估准备工作。
②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适时召集会议部署临震应急处置和防震工作;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准备工作;随时将震情发展情况通报预报区镇乡政府。
③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对震区进行紧急救援和对口支援的各项应急准备;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较为集中的行业主管部门,部署本行业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抗震紧急防护措施。
④根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组织有关媒体开展抗震避震知识宣传和地震应急强化宣传,适时播发有关震情动态消息。
(2)预报区镇乡政府的临震应急响应。
①成立镇乡抗震救灾指挥部,保持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联系,根据震情发展和当地建筑物抗震能力适时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②加强震情监视和群测群防,及时收集、分析、核实、上报各项宏观异常。
③部署应急工作和对生命线工程与次生灾害源的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④开展防震减灾应急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防震避震知识水平,保持社会安定。
(3)如破坏性地震灾害发生,则进入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程序。
2.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应急处置
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出现波及一个以上镇乡的地震谣传,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按以下应急响应处置:
①县科技局(县地震管理办公室)迅速查明地震谣传的来源、谣传波及的范围、产生的原因和背景,立即报告县政府和上级地震部门。
②县科技局(县地震管理办公室)会同省、市地震局判断震情趋势,针对谣传动向,确定地震谣传性质,拟定宣传口径,及时指导谣传发生地乡镇政府开展辟谣,澄清事实,及时解除群众疑虑。
③谣传发生地区镇乡政府及时听取地震部门关于地震谣传情况的汇报,部署地震、宣传、公安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澄清和平息地震谣传。
④如事态严重或加剧,视情请求省、市地震部门派出工作组赴谣传发生地区,协助当地政府平息谣传。
⑤谣传发生地区的宣传机构严格按照地震部门报经县政府批准的宣传口径,播发有关辟谣的新闻报道或公告。
⑥谣传发生地区各级公安部门加强辖区社会治安管理。必要时协同调查落实谣传原因,对有意制造和散布地震谣言者,开展教育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⑦县政府负责将地震谣传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市府办,并抄送市地震局。
(五)现场紧急处置和指挥协调
应对地震灾害,特别是较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级有关单位和驻新部队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建立现场指挥部,紧急处置各类险情,现场指挥与协调灾区的抗震救灾工作;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1. 现场紧急处置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有:
①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②协调各级各类现场救援队伍的行动,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接待县外支援队伍。
③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若发生次生灾害,组织力量消除危害。
④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等生命线设施。
⑤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救援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⑥组织震区有关的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⑦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2.现场指挥与协调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主要内容有:
①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
②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
③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
④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
⑤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四、保障措施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设立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并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开展抗震救灾和提供应急保障,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和消防大队: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迅速调集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埋压人员,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抢险;帮助灾区人民恢复正常生活与生活。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工程抢险工作。
(二)医疗救助与卫生防疫
县卫生局:组织医疗急救队伍抢救伤员;组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爆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食品等,防止食物中毒案件的发生;指导灾区卫生部门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帮助。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局: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桥梁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震区对口部门交通运力,保障地震现场工作人员的交通、应急救援人员与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四)通信保障
县电信局、移动、联通等公司:保障通信指挥系统的畅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网络的畅通。
县文广局:组织协调和保障广播电视信号传输。
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畅通。
(五)电力保障
县供电局: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保障电力供应。
(六)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县建设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排水、天然气(煤气)供气管道、公共交通、市政设施等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七)粮食与物资供应
县粮食局: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县经贸局、供销社:组织有关生活必需品及煤炭、成品油等重要商品的应急供应。
(八)灾民安置与组织捐赠
县民政局:调配救灾物资,做好灾民的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保障灾民基本生活;负责组织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九)维护社会治安
县公安局、武警中队:保障灾区社会治安,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十)重要目标警卫
武警中队:加强对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十一)次生灾害防御
县公安局、消防中队: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灾区火灾的发生及蔓延。
县水利局:指导因地震引发水利工程险情的抢险工作,对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水利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对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县建设局:对城市灾区易发生燃气爆炸或者水管爆裂引起火灾、水灾等次生灾害源,加强监控,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御;组织开展危房鉴定。
县国土资源局:监测地质灾害险情,组织地质灾害评估。
县环保局:加强环境的监测、控制。
县气象局:加强地震应急期间天气变化情况的监测。
县发改局、质监局、经贸委、安监局: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的紧急处置。
(十二)地震监测与趋势判断
县科技局(县地震管理办公室):向省、市地震局请求支援,协助省、市地震部门进行跟踪监视、异常落实、震情会商分析、地震趋势判断等。
(十三)应急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县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负责争取中央、省、市财政资金支持。
(十四)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报道
县科技局(县地震管理办公室):拟定涉及震情的新闻报道方案和发布内容,采用适当方式发布和报道。
县委宣传部:监督检查新闻单位按规定内容播发与震情灾情有关的新闻,必要时组织协调进行新闻发布;组织做好对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典型事迹的报道。
县科技局、县教育局:协同开展防震减灾应急科普宣传和教育。
(十五)接受国际外援
县民政局:接受民政部、省民政厅、市民政局下拔的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援助款物。
县科技局(县地震管理办公室)、县外侨办:接受和安排到我县参加抗震救灾的国际救援队伍。
县卫生局(县红十字会):接受境外红十字组织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省红十字会、市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援助。
(十六)涉外事务
县外侨办、县委宣传部、县旅游局等部门:负责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事务。
(十七)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
县科技局(县地震管理办公室):协助省、市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县科技局(县地震管理办公室)、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及时统计和上报灾情。
(十八)保险理赔
保险公司:做好防灾减损的有关宣传工作,做好灾后理赔、给付工作。
五、应急结束及后期处置
(一)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二)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三)调查和总结
由县科技局(县地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县人民政府。
六、监督管理
(一)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
县科技(地震)、教育、文化广电、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限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2.培训
各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3.演习
各镇乡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二)监督检查
由县政府办公室、县科技局(县地震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新昌县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三)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七、附则
(一)本预案下列用语说明:
1.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2.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本预案由县政府批准发布,报市地震局备案。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镇乡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和本行政区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县科技局(县地震管理办公室)备案。
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科技局(县地震管理办公室)承担。
(三)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1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