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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公民旁听办法(试行)的...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新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公民旁听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七年九月十七日   


 

新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公民旁听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加强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沟通联系,提高政府议事行为的透明度,充分反映和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促进政府议事科学化、民主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常务会议公民旁听,是指县政府就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召开政府常务会议时,吸纳一定数量的具有社会代表性的公民参与旁听会议、发言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旁听公民应持有本县居民身份证或在本县暂住1年以上,范围一般包括: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特定行业(团体)代表,普通群众。

第四条  新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有涉及下列议事内容时,可以吸纳公民旁听:

(一)涉及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

(二)关于社会保障、福利、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三)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重要项目;

(四)涉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重大事项;

(五)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六)对本县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旁听公民的推荐单位,负责在各所辖范围、区域内按程序推荐旁听公民初步人选。

第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是旁听公民正式人选的确定单位,负责在初步人选的基础上审核确定旁听公民的人员性质及名额。

第七条  旁听公民的初选,原则上通过自愿报名进行,在无报名者情况下,推荐单位可邀请符合条件的公民参加。初步人选确定后,推荐单位应当向县政府办公室提交初步人选的基本情况,以便选择确定正式人选。

第八条  旁听公民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良好的道德素质,遵纪守法的社会合法公民,且享有政治权利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同时应当具有一定的社会(行业)代表性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良好愿望。

第九条  推荐单位在推荐人选时,应当考虑确保旁听公民能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公民,应当遵守会议纪律,不得违反议事程序。

第十条  政府常务会议旁听公民的具体范围、人数根据当次会议议题内容由县政府办公室确定,一般每次35人。

第十一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召开需要公民旁听的政府常务会议5天前将会议时间、会议议题、旁听公民的人员性质、人员名额等会议相关信息通过媒体对外发布公告。报名旁听政府常务会议的公民应在公告发布后3天内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县政府办公室于会前1天通知相关旁听公民参加会议。

第十二条  旁听公民除旁听之外,可以以书面或现场发言的形式,向政府常务会议提出自己的建议、意见。书面建议、意见由与会公民在会议之前自行准备,并在会议开始之前提交会议工作人员,由工作人员分发给各与会人员;现场发言原则上应当限时进行,以有利于会议议事顺利、高效进行。旁听公民发言时限及顺序由县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十三条  会议中如涉及讨论依法不能对外公开的保密事项时,旁听公民按规定予以回避。

第十四条  负责会议记录的工作人员,应当记录旁听公民的发言内容,并于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会议纪要(除保密事项外)抄送一份给各与会公民。

第十五条  旁听公民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理由,并通过推荐单位或直接向县政府办公室请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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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1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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