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县人口计生局、县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五日
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县人口计生局 县财政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7号)和《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8〕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简称特别扶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特别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地遏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为我县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作出了突出贡献。新时期的人口问题更加复杂,要采取更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特殊计划生育家庭。建立和实施特别扶助制度,是完善和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缓解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因此,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特别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
二、特别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县人口计生局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政策解释和省人口计生委制定的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严格执行,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确认程序,通过本人申请、逐级审核、张榜公布、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五)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特别扶助制度与计划生育公益制度以及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县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政策解释由县人口计生局根据浙人口计生委[2008]59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3、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并公示;
4、报市和省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镇(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三)扶助标准及发放方式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对于符合条件而以前未享受的,以2008年为起点发放。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扶助金一年发放一次,采取一人一卡(存折)的方式,直接发给扶助对象。代理发放机构根据县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册和身份证号码为每一个对象开设一个扶助金个人账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扶助金划入每个对象的个人账户。
(四)经费来源
除省财政负担部分外,扶助经费由县财政负担。
(五)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公益金等制度衔接
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相交叉扶助对象,其扶助金发放标准就高不就低。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对象,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提高扶助标准;对于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方案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应结合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通过多种形式给予帮助。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开展生殖健康咨询和指导,及时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四、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步骤
2008年是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的起始之年,我县的实施工作进度原则上按以下要求进行。7-8月,出台政策文件、开展宣传培训、调查摸底等准备工作;9月,完成个人申请、镇乡(街道)村两级初审;10月,完成审批并将个案及汇总信息逐级上报市和省人口计生委;11月,代理发放机构为特别扶助对象建立个人账户、省下达补助经费;12月,完成特别扶助金的发放和总结工作。
从2009年起,特别扶助制度实施作为经常性工作,原则上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同步进行。
五、特别扶助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特别扶助制度的组织实施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结合起来。县人口计生局、县财政局联合成立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县人口计生局设立办公室,负责对全县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协调指导。各镇乡(街道)要切实加强领导,把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摆上工作日程,确保制度落到实处。
(二)明确部门职责。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政策解释、数据汇总、建立相关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预算、决算,建立扶助资金财政专户,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委托发放机构负责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要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公安、卫生部门和残联要配合做好对扶助对象确认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配合做好特别扶助制度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的衔接;宣传部门要加大正面宣传引导力度,增加政策执行的社会影响力;监察、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三)加强监督检查。人口计生、财政等部门要建立相应检查监督和定期评估制度,组织力量对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绩效考评。要建立村务公开和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特别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及时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对发现有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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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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