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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管理办法的...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

《新昌县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规划国土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八年八月一日 
 

新昌县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维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

依法申请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区别不同情形,分别按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一)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转让后,土地用途仍符合国家《划拨目录》的,可继续按划拨方式确认其土地使用权,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

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下列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办理出让手续:申请用途与原批准用途一致且符合城市规划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的处置申请不予批准:

1、正在改造或已经列入城市改造范围内的;

2、列入退城进园(区)企业的工业用地;

3、列入政府收购储备范围的土地;

4、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

5、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程序

(一)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有偿使用程序

1、由原划拨土地权利人持下列材料向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

5)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2、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3、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征询县规划部门意见。

4、土地评估和确定地价。

5、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处置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6、申请人与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税费。

7、申请人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程序

1、由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有关资料,向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

1)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

5)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2、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3、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征询县规划部门意见,在地价评估基础上,将处置方案及确定的土地收益标准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

4、经批准准予转让的,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申请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由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办理土地交易手续,确定受让人。

5、经批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有偿使用的,由受让人持申请、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按批准的出让金标准缴纳出让金。

6、受让人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三、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缴纳标准

(一)经依法批准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的,暂不缴纳土地收益。

(二)不改变用途申请有偿使用的,经依法批准,办理协议出让(转让)手续,土地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按市场评估地价的60%补缴;出让(转让)时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的,按市场评估地价的40%补缴;其他非经营性用地也按市场评估地价的40%缴纳。  

(三)城区房改房、集资房及土地性质属于划拨的拆迁安置住宅公寓式套房,在转让交易时应实行土地有偿使用,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仍按新政办发〔2006115号文件执行。    

四、本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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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8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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