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
《新昌县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规划国土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一日
新昌县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维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
依法申请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区别不同情形,分别按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一)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转让后,土地用途仍符合国家《划拨目录》的,可继续按划拨方式确认其土地使用权,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
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下列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办理出让手续:申请用途与原批准用途一致且符合城市规划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的处置申请不予批准:
1、正在改造或已经列入城市改造范围内的;
2、列入退城进园(区)企业的工业用地;
3、列入政府收购储备范围的土地;
4、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
5、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程序
(一)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有偿使用程序
1、由原划拨土地权利人持下列材料向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
(5)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2、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3、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征询县规划部门意见。
4、土地评估和确定地价。
5、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处置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6、申请人与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税费。
7、申请人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程序
1、由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有关资料,向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
(1)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
(5)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2、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3、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征询县规划部门意见,在地价评估基础上,将处置方案及确定的土地收益标准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
4、经批准准予转让的,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申请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由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办理土地交易手续,确定受让人。
5、经批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有偿使用的,由受让人持申请、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按批准的出让金标准缴纳出让金。
6、受让人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三、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缴纳标准
(一)经依法批准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的,暂不缴纳土地收益。
(二)不改变用途申请有偿使用的,经依法批准,办理协议出让(转让)手续,土地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按市场评估地价的60%补缴;出让(转让)时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的,按市场评估地价的40%补缴;其他非经营性用地也按市场评估地价的40%缴纳。
(三)城区房改房、集资房及土地性质属于划拨的拆迁安置住宅公寓式套房,在转让交易时应实行土地有偿使用,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仍按新政办发〔2006〕115号文件执行。
四、本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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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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