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现对《新昌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新政办发〔2007〕107号)提出如下完善意见:
一、理顺参保缴费办法
本县学校、幼儿园就读的非农户籍学生、儿童(农村户籍学生儿童仍以镇乡、街道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缴费手续由原以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社区负责办理改为以学校、幼儿园(镇乡以中心学校为单位,下同)负责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工作。城镇老年居民、其他居民以及未在学校和幼儿园就读的未成年人仍由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社区负责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登记、缴费工作。
二、建立门诊医疗费用部分报销制度
参保人员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可报销20%,其中中药饮片、针灸费可报销30%。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参保人员就医按比例即时扣减的办法,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报销限额为500元。
三、实施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补充保险
对以学校、幼儿园为单位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参保缴费手续的学生、儿童,按年人均10元由教育部门负责建立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补充保险,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财政补贴资金中划拔,不再向学生儿童个人收取。具体办法由教育、财政部门另行制订。
四、调整参保缴费时间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缴费期为8月1日至31日(学生、幼儿园儿童的缴费可延迟到9月5日)。
县劳动、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各镇乡(街道)应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
二○○八年七月六日
主送: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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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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