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促进新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省、市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有关意见及县政府新政发〔2003〕73号、〔2004〕2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当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缴费标准及待遇:A档8000元的待遇调整为230元/月;B档15000元的待遇调整为280元/月;C档18000元的待遇调整为330元/月;原缴费2000元的,待遇调整为150元/月。标准调整后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由政府通过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及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等渠道筹措。
新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缴费标准只设A、B、C三档,参保人员可在A、B、C三档内自行选择一档缴费,一经选定,不再变动。本意见实施前征用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允许按原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障费,但须在2008年底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本意见实施后征用土地的被征地农民,须在土地征用后6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逾期不予办理。确因特殊原因要求补办的,由行政村提出申请,镇乡(街道)审核,县社会保险机构核准,按年利率5%加收滞纳金。
二、扩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范围
本县范围内,经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征地,除征用耕地占全部耕地80%及以上的行政村(生产队)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范围外,行政村(生产队)征用耕地占全部耕地不到80%的,由县统一征地办公室按实际征用耕地占全部耕地的比例确定该行政村(生产队)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及名单,由县劳动部门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手续。
根据《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农〔2007〕134号)文件精神,在报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时必须将被征地农民具体名单附上,审批后以被征地农民具体名单为依据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手续。
三、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渠道
1、对男50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后,男在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进入企业或自谋职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时间可以补缴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补缴后,男到达60周岁、女到达50周岁时不满15年的,可以后延,但最长不超过5年,后延后到达15年(含补缴年限)的可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费补缴的标准按补缴时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计算确定。
2、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后,进入企业工作或自谋职业参保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其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个人账户金可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或退还个人,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再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手续,同时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四、其他
本意见具体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七月六日
主送: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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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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